新冠疫情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处理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要】 A房产公司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33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A房产公司需按日向B支付已交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案情简要】
A房产公司与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33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A房产公司需按日向B支付已交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依约向A房产公司支付了330万元购房款。2021年11月中旬,A房产公司向B发函,通知B因政府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延期交房三个月。双方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产生争议,B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A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财产损失。
【争议焦点】
A房产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致延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裁决结果】
驳回B的部分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案中,A房产公司已提前通过发函告知B延期交房,且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A房产公司交房前时值新冠疫情,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采取了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免除A房产公司部分责任。因此,B要求A房产公司赔偿其逾期全部违约金超出A房产公司合理义务范围,故仲裁庭支持B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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