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虚拟角色形象
虚拟角色形象是指文学作品、小说、漫画、电影、动画、电脑游戏等虚构作品中登场的人物、动物,或者指登场人物的性格、性质。不仅仅是人类,动物等生物,或者是模仿生物而创造的机器人、各种各样的道具、生物的器官、行星、元素,甚至于感情、自然、国家等,把这些概念拟人化、抽象化,去芜存菁而创造出的也通常称之为角色形象。
任天堂知名游戏角色马里奥、鲁迅先生《呐喊》中的孔乙己、金庸先生《射雕英雄传》中的郭靖黄蓉、名侦探柯南漫画中的柯南、虚拟歌手偶像初音未来、迪士尼的玲娜贝儿等等这些知名虚拟角色形象都是以常见的人类、动物设计出的虚拟角色形象。除此之外,大到国家(如《那年那兔那些事儿》)小到细胞(如《工作细胞》中的血小板)都有可能被作为虚拟角色形象。这些角色通常并非凭空产生的,往往属于某一作品的一部分,但是在作品广泛传播的过程中,一个角色可能因为其外貌、语言、性格、表情而使得其具有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及更大的影响力,但是对于这些虚拟角色形象如何保护呢?
二、虚拟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
区别于真人形象,对于真人的形象权利保护有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权利保护,而对于虚拟角色形象自然没有上述权利,对之可能的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就著作权法保护而言,虽然原作品如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均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虚构角色形象单独列为客体,通常只能将角色视为原作品的组成部分,通过保护作品从而间接保护虚构角色。因此角色形象本身若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需要看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果角色名称与具体的剧情、人物关系等结合在一起,从整体看如果足够具体且具有“独创性”,也有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通常而言,对于一部由主题、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的文字作品而言,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能够达到反映作者独特选择、判断、取舍的程度,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文字作品中,尤其是人物名称、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组成的虚拟形象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此争议较多,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三、虚拟角色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
在温瑞安诉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蟹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中,原告温瑞安认为:“四大名捕”是其创作的100多部武侠小说的系列名称,“四大名捕”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中的灵魂人物,即朝廷中正义力量“诸葛正我”及其各怀绝技的四个徒弟,分别是“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玩蟹公司未获许可将上述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一方面,温瑞安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瑞安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因此,本院认为,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其次,玩蟹公司承认《大掌门》游戏中“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名称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武侠人物的关联性,也承认部分人物武功确系借鉴了温瑞安作品。同时,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
据此,玩蟹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 “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故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
由本案可以看出,文字作品的人物名称、武功、装备等元素相互结合所组成的虚拟形象,如果可以较为完整地展现了不同人物的身世背景、性格特征、独门绝技、人物关系等,通过这个虚拟形象如果相对完整地表达了作者对特定人物的塑造和故事脉络的构思,那么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四、虚拟角色形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
如果新作品只使用了他人作品中虚构角色的实质特征,将虚构角色置于自己创作的故事和环境中,依照现有法律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对作品的侵权。
如在查良镛与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被告江南(杨治)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发表于网络,后将其作品予以出版。其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等中的主要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及相关故事情节。
原告金庸(查良镛)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角色商业化使用权);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作品的著作权。
但江南通过《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江南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而《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故江南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采用了王迁教授的观点:“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独创且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属于表达,未经许可使用实质相似的表达就可能侵权。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3
《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等数十个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称、形象或人物关系,但作品当中这些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在具体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并不一致。由本案可以看出,文字作品中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所形成的人物形象的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受到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角色名称等所代表的人物形象要素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否则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结语
对于文字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而言,只有当文字作品的虚拟角色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释】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民事判决书
2.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
3.王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载于《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
文字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可以用著作权保护么?
作者:罗晗宇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一、何为虚拟角色形象 虚拟角色形象是指文学作品、小说、漫画、电影、动画、电脑游戏等虚构作品中登场的人物、动物,或者指登场人物的性格、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