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台州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牢记总书记“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重要嘱托,围绕省委、市委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院职能,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整理刊发一批台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目录
1、台州首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保护上万名投资者权益——某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2、联手执行 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台州某有限公司和万某、李某金融担保纠纷执行案
3、模具专家评估机制高效解纷 优化“模具之都”营商环境——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厂关于模具工艺等事项合同纠纷案
4、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鲍某某、陈某某等50人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路桥法院创新“预执废”制度实现金融案件精准执行
5、刺破公司面纱 维护债权人企业合法权益——某塑料制品厂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6、非诉解纷司法高效破局 清债复信助企重获新生——林某等400余名当事人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等系列案
7、群众利益无小事 善意执行促双赢——张某某与玉环某机械公司、徐某执行实施案
8、以蔬果等原型为创作基础的作品独创性认定——济南某公司诉天台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9、企业命脉不能断 审慎保全解难题——陈某某与仙居县某烟花爆竹公司、吕某某、仙居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一
台州首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保护上万名投资者权益——某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因时任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违规担保面临退市风险。
2023年7月,资源公司向台州中院提交重整申请。台州中院一是充分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统筹与证监部门的预报批工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沟通工作,指导重整程序和重整方案,并向上级法院开展案件提前报备工作;二是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属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等机关多次沟通,并前后两次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助执行手续,短短5天内就完成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三是充分平衡案件各方利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重整方式创设“和解式”重整新模式,以让渡转增股票和控股股东额外提供现金等不占用上市公司偿债资源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近10亿元的违规担保债务问题,转增后的股票向近1.8万名中小股东足额分配。
【典型意义】
某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是在重整计划中向中小投资者足额转赠公积金的典型案例之一。不论从本地区破产案件办理角度还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本案都具有较高的典型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利用预重整机制,高效推进案件审理,仅用31天办结破产案件,36天完成整个重整工作,化解上市公司近10亿债务,解决1300多名职工安置问题,保障了近1.8万名中小股民权益,有效发挥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二
联手执行 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台州某有限公司和万某、李某金融担保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台州某有限公司和万某、李某金融担保纠纷一案,椒江法院判决李某和万某支付台州某有限公司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和万某一直未履行,台州某有限公司向椒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在湖北阳新县发现涉案机动车这一财产线索。
浙江台州与湖北阳新相隔千里,跨省异地出警难度大,而申请执行人系中小微企业,疫情后的经营也是举步维艰。经过考量,椒江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向阳新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扣押涉案机动车。阳新法院在收到协助执行请求的第一时间,紧急协调有着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团队参与本次执行。经过两地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万某当场筹措资金清偿了所有欠款。
【典型意义】
跨省机动车财产线索往往具有情况紧急且执行难度大的特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协作模块委托执行,委托当地兄弟法院紧急采取查封措施,畅通“线上+线下”双渠道,便捷地实现异地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本案在委托执行的当日,受托法院即紧急协调经验丰富的执行团队扣押涉案机动车,促使被执行人当场还清所有欠款。兄弟法院联手执行,是贯彻“全国执行一盘棋”的体现,有利于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模具专家评估机制高效解纷 优化“模具之都”营商环境——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厂关于模具工艺等事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机械厂承接了原告某科技公司定作铝浇筑模具业务,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两副模具,但双方就两副模具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议,诉至黄岩法院。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某机械厂生产的两副模具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交付的模具不合格;被告某机械厂认为因原告某科技公司缺乏对铝浇筑模具前期工艺的处理,导致铝棒难以成型,产品不合格与模具无关。双方在模具工艺理解、前期处理必要性、模具不合理试验和经费投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分歧。针对这类专业性强的模具类案件,黄岩法院启动模具专家评估解纷机制,从模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两位专家参与到本案的调解之中。专家根据挤压科学的工艺流程,厘清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艺流程所产生的费用。模具专家的专业分析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位于“模具之都”的黄岩法院每年受理不少涉模具类案件。此类涉模具类案件专业性强,往往面临鉴定评估难、经济成本高、审理周期长的难题。黄岩法院探索出台模具行业专家评估解纷机制,从科研院所、质量鉴定机构、大型模具企业择优选聘15名行业专家组建专家库,为法院审理模具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支持。今年以来,黄岩法院已运用模具行业专家评估解纷机制就地化解9起模具纠纷,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70余万元,平均缩短办案周期5个月。
案例四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鲍某某、陈某某等50人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路桥法院创新“预执废”制度实现金融案件精准执行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多份法律文书向路桥法院申请,要求对鲍某某、陈某某等50人共30起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路桥法院启动金融纠纷执前多元化解机制,于2023年4月27日进行立案登记。立案后,路桥法院督促团队迅速对涉案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查控,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履行,其中被执行人俞某某、叶某等4起执行案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等1起案件达成和解。路桥法院将其余案件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经银行合规部分析研判,就其中12起案件向路桥法院申请“预执废”,路桥法院依其申请向银行出具《预执废证明》,供其用于不良贷款核销,以上17起案件不再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金融案件被执行人普遍缺乏履行能力,即便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到位率也较低,大多银行申请执行只是为了取得贷款核销依据,导致执行程序空转,造成大量执行资源的浪费。路桥法院创新“预执废”制度,激活“执前保全”条款,实现精准分流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以执前财产保全手段强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能力,最大程度实现金融机构债权;对于无财产的案件,依申请出具《预执废证明》,加快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避免为取得终本裁定而进入“无效”执行程序。“预执废”模式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既满足金融机构清收贷款和不良贷款核销的双重需求,又在源头过滤掉“无效”的金融执行案件,实现金融纠纷领域的精准执行。
案例五
刺破公司面纱,维护债权人企业合法权益——某塑料制品厂诉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4日,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某塑料制品厂就货款给付及模具处理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仅通过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账户支付10万元货款,余款38万元未支付,故某塑料制品厂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组织架构上有高管人员部分重合;在业务方面,存在虽系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却以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该笔业务付款方及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的情形;在财产方面,存在账户混同现象;另外还存在公司登记住所地相同、工商登记联系方式一致等问题。两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现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可参照适用该规定,由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治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本案判决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审理过程中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关于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规则,围绕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进行详细论证。为后续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也是为相关公司的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遏制了钻营取巧的不良风气。
案例六
非诉解纷司法高效破局 清债复信助企重获新生——林某等400余名当事人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等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温岭法院在短期内收到多起关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遂同步相关情况至党委、政府,并联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劳保所等部门组建调查小组。经调查小组查明,该公司对外欠债规模已达3000余万元,员工工资近半年未发放,有极高风险引发多案由、大批量纠纷。同时,亦查明该公司的债务危机系股东内部矛盾引发。为此,温岭法院另辟蹊径,参考借鉴公司破产程序,联合大溪镇党委政府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并召开“债权人会议”,针对不同案由、不同债权性质,分档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由法官充当“管理人”进行协调对接。同时,温岭法院商事调解员团队对公司股东矛盾进行“治本”,通过法治体检、股东座谈充分释法明理。最终,清偿方案取得了各方一致同意,400余名当事人一一签字确认,十日完成款项发放,3000余万债务均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温岭市大溪镇素有“中国水泵电机之乡”的美誉,辖区内从事泵与电机生产制造的中小企业众多。温岭法院以泵机行业为支点,做优企业纠纷非诉化解流程,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的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批量纠纷的风险苗头,并将风险情况同步反映至党委、政府,启动“法庭+N”风险研判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动员行业协会代表、商事调解员、村居干部等调解力量,通过司法提前介入与凝聚解纷合力,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推动商事纠纷一揽子非诉化解。充分借力共享法庭平台,让法官与书记员走出法庭、实地办公,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解纷效率。
案例七
群众利益无小事 善意执行促双赢——张某某与玉环某机械公司、徐某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因玉环某机械公司、徐某未主动履行其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经张某某申请,玉环法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经玉环法院调查,该企业没有流动资金(现金存款)、金融理财等便于执行的财产,仅有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但设备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同时,玉环法院知悉该公司已接到高额订单,单笔订单预计产生数百万产值,企业规模及潜在效益也在逐步提升。若此时直接对该公司财产采取拍卖措施,可能造成该公司破产,员工失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市场主体也将受到不利影响。玉环法院在有效控制该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决定暂缓拍卖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本案以执行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之一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若直接对其机器设备采取拍卖措施,该案有望直接执行完毕。但出于助力企业生存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玉环法院积极践行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确定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给予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债务宽限期,并适时让被执行人提供债务担保,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涉诉企业权益的影响。本案助力涉诉企业渡过难关,是全省深化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案例八
以蔬果等原型为创作基础的作品独创性认定——济南某公司诉天台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台某经营部在某某店铺销售一款印有胡萝卜图案的垫子,济南某公司认为,该胡萝卜图案与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天台法院。天台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登记证书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但鉴于我国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故仅凭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当然得出被登记对象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作品“胡萝卜”作为公共领域常见的蔬菜素材,其形状、线条、颜色、造型均未超出公有领域的已有表达,因此济南某公司以涉案作品主张天台某经营部侵害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济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蔬果等为主题的绘画以简笔画的形式体现蔬果的基本特征早已司空见惯,属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具体表达,不能为某个人或部分人主张独占性权利,否则将妨碍文化艺术的创造和传播,侵害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不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在全案审查的基础上,对权利人主张的美术作品从“独”与“创”两个方面进行评价,遵循“加强保护”原则,充分考虑“适度保护”,积极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创造,以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
案例九
企业命脉不能断 审慎保全解难题——陈某某与仙居县某烟花爆竹公司、吕某某、仙居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仙居县某烟花爆竹公司是仙居唯一一家具有烟花类、爆竹类批发权限的企业。2023年11月23日,股东陈某某因不同意公司经营决议向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仙居县某烟花爆竹公司立即停止执行该股东会决议。此时年关将近,如停止执行公司决议,该公司主体业务将无法开展,直接影响仙居县内烟花爆竹销售和该公司员工工资发放。仙居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进行综合研判,组织专业法官分析讨论,经审查认为,该行为保全事项对申请人权利并未形成即时侵害,且不存在不予保全即对申请人权利造成损害或损害扩大的可能,遂裁定驳回保全申请。随后,仙居法院向申请人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不予保全的原因。经释法说理,申请人表示对不予保全的裁定无异议。最终,该公司及县内烟花爆竹经销商平稳度过春节,员工工资得以及时发放。
【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对被保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以确保申请保全人债权的实现。但涉及到企业生存问题时,法院应当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依法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放水养鱼”等灵活手段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认真落实“暖企”“护企”要求,尤其是对于保全可能影响企业主体业务,实质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应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综合评判诉讼标的和保全标的基础上,对影响企业命脉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不予保全,是保护企业利益、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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