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黎某(女)系彭水县某村村民,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作为家庭成员在前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6年黎某外嫁,但是其户籍未迁出,婚后也并未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调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后续完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黎某的长兄以黎某已外嫁为由,将其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范围,并取得彭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权人并不包括黎某)。后黎某离婚,发现其已丧失承包共有权人资格,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承包共有权人资格,该请求获得支持。以黎某长兄为户主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不服前述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长兄为代表人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取得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共有权人并不包括黎某,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法判决确认黎某为案涉土地的承包共有权人。
【法官寄语】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人民法院长期关注、努力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人民法院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承包共有权人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亦未迁出,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承包共有权人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权起纷争,“外嫁女”权益何去何从?
作者:雷书彦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基本案情】 黎某(女)系彭水县某村村民,在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作为家庭成员在前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