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我们应该有的认识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出系列法律科普文章,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贡献力量。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推出系列法律科普文章,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贡献力量。
截至目前,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四川、山东、云南、贵州、福建、河北、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海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黑龙江、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宁夏、内蒙古共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涵盖总人口超过13亿 。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味着什么?我们应该对此有何种认识,在此期间应该如何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来看律师解读。
一、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事件的成因和性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分为: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新发传染性疾病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核事故和放射事故
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
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截至1月28日9:49,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确诊4520例,死亡106例,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规定,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因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Ⅰ级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划重点
大家不要觉得启动一级响应预案就是疫情不可控了,实际上,一级响应正是为了更好的对这次新型病毒性肺炎进行防控。本次疫情是个新病毒,在目前还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启动一级响应机制,既是提醒我们社会公众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疫情防控,通过一级响应,把大家动员起来,进行防控。
三、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及各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主要内容见下图:

法律依据: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宣布传染病种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划定控制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强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流动人员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开展群防群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示,划重点!!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包括我省在内的30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上至政府,下至村(居)委会,多方联动,采取封村、设置劝返点、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暂停大型展演等聚集性活动、取消跨省市客运班车、入户调查、实时监测等多项措施防控疫情,希望大家能够予以理解并配合,同时,务必做到:少聚会、少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信谣、不传谣,为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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