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求学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学校发布通知:高三学生8月10号开始到校进行一轮复习。打乱学生及家长原本的出行、事务安排,造成经济损失。名为自愿实则强制。

1、学校发布通知:高三学生8月10号开始到校进行一轮复习。打乱学生及家长原本的出行、事务安排,造成经济损失。名为自愿实则强制。有学生投诉至当地市级教育局,教育局以自愿为由不受理,举报的学生反而被学校处分。这种情况下学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拥有完整假期的权利?
首先要区分假期复习是无偿还是收费。如果是无偿,学生可以考虑这种假期复习对自己有没有帮助,如果有帮助又有时间参加,那就参加。如果觉得对自己无益或者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可以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不参加假期复习不属于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如果学校组织收费假期复习,是教育部严格禁止的。教育部于2015年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其中第一项提出要求:“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第二项提出要求:“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如果学校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假期复习,打击报复举报的学生,这是教育部重点查处的违规行为。学生可以拨打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或者发邮件到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也可以到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反映情况。
★解答人★
陈柱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
2、老师殴打学生,而且还对女同学性骚扰,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对于老师殴打学生的,老师打学生违反了《教师法》,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体罚造成伤害较为严重的,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特别是一旦殴打学生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猥亵女学生的行为,首先该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如果猥亵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最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答人★
王翔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与仲裁;银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3、小学生课间玩闹导致摔伤,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对于学生之间玩闹引发的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如对方学生存有过错的,应当由对方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教育机构与监护人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其中对于学校的责任,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具体应分类讨论。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这种情形,首先法律推定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如果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并未推定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而需要受伤一方举证证明学校在此期间存有过错,受伤一方举证不能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解答人★
杜向杰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劳动用工风险
4、学生在自习时候玩手机,被老师当众抢走并且重摔在地上,手机被摔成砖头机,后盖破裂,电池已摔坏无法开机,老师当众以暴力方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给学生带来心理伤害,请问学生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赔偿手机损失?
可以要求老师赔偿手机损失。虽然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老师可以此对学生进行批判教育,但是老师当众抢走手机并且摔在地上,造成手机损坏,明显是破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动产物权。学生可以请求因手机修理、更换所产生的损失。若老师抢走手机的过程导致学生受伤,则学生可以请求人身损坏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若老师当众以暴力方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给学生带来心理伤害的,是否可以请求老师承担民事责任,须进一步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答人★
曾镇杰
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诉讼与仲裁;公司综合类业务;法律风险管理
5、高校辅导员贪污学生奖助学金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
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不同,可能触犯《刑法》如下条款: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解答人★
贡小娟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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