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快与小编一起继续学习吧。
19
问: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由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注重审判工作实绩,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考核结果和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能独立办案、案件质效较差、完不成核定工作量的员额法官,要通过科学考核、依法追责,使其有序退出员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和审判人员绩效考评的指导意见已经下发,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将员额退出与干部管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工作挂钩,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发队伍活力,确保员额“有进有出”。
20
问:上级人民法院如何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中央有关部门据此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具体要求是:第一,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范围一般限于辖区内人民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跨省域遴选。第三,遴选地市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 5 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四,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遴选法官的学历和在下级人民法院的任职年限等条件适当放宽。法官逐级遴选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会同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住房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异地遴选的法官能够安心履职。第六,员额制实施前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已经被任命为法官但未入额,且仍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本院参加法官遴选,在本院任职。
21
问:如何确定未入额法官的待遇?
答:按照中央统一政策要求,未入额法官保留原有职务和待遇,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可按照法官助理序列正常晋升职级,相应提高工资薪酬水平。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对未入额法官核定独立办案任务,未入额法官应当按照审判辅助人员标准领取津补贴和绩效奖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摸清未入额法官的年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底数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分流、转岗和安置的具体措施。努力推动拓宽分流渠道,争取优惠安置政策。要完善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成为入额法官的条件和程序,打通未入额法官的职业通道,明确其发展前景。
22
问:如何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答:2016 年 8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人员编制在 50 人以下的法院,可探索设置综合审判庭、综合办公室,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内设机构改革在基层人民法院先行试点,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内设机构改革,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上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
23
问:为什么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亲历性等特点,不同于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办案必须独立判断、居中裁判、亲自开庭,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有着重要区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交流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审判工作规律,有助于实现法官职权即审判权的真正回归,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效。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依法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符合我国的时代背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质效的内在需求。长期以来,法院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未能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不易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促使法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职业特殊性,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并为其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使每类人员都有上升晋升渠道,实现人尽其才和才尽其用。
24
问:如何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
答:为完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就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提出明确意见。第一,关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加大法官助理招录力度、未入额的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等方式,加强法官助理配备工作,不足部分采取接收法律院校实习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等方式解决。下一步,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要逐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第二,关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并向中、基层人民法院倾斜。在职务转换过程中,此前相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第三,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下一步拟通过适当降低书记员任职门槛,实行等级管理,加强待遇保障,拓宽职业发展空间等方式,建立一支较为专业和相对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19-24)
作者:银川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快与小编一起继续学习吧。 19 问: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