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华谊兄弟著作权侵权案二审
判决要点
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其中,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而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亦不是以必需为前提,即使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不是必需的,也会构成合理使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新影年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1日,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 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并制作了宣传海报(见附图)。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认为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以及涉案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其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美影厂认为,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且有所变动,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新影年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美影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判决观察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是指“适当引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从被引用作品的性质来看,均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来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影片讲述了一个当代80后年轻人自主创业的励志故事,影片名称也明确指向了这一年龄段群体。而涉案角色形象是“80后”群体闪亮的童年记忆,与年代特征的结合度较高。海报还包括了其他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符合以影片“80后”主题进行海报创作的创意构思,故法院认定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
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度的引用。
从引用是否会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来看,涉案海报的使用未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电影内容中并没有出现任何有关“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内容,除了海报中的使用,电影宣传文案中也未涉及“葫芦娃”、“黑猫警长”内容,不至于吸引对该两个美术作品有特定需求的受众,进而产生对两部作品具关联性的联想,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新影年代公司在海报中为辅助说明电影主角年龄特征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与美影厂自身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冲突,在市场上未形成竞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80后的独立宣言》是新影年代公司的产品,从海报配合电影市场推广的功能属性来看,在海报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确属商业性使用,但一审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的可能,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综合本案情况,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为辅助说明电影主角年龄段特征,适度引用美影厂业经发表的上述作品,未影响到美影厂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另,海报中虽未对“葫芦娃”、“黑猫警长”标注作者姓名,但未署名并不当然影响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仅可能涉及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况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还要结合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予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文字作品中引用他人文章中的表述时,应该通过脚注或尾注等方式予以注明,但是,根据海报等宣传画的作品属性和创作特点,也基于海报画面完整性要求,未在画作中标注被引用形象作者的做法亦属正常且合理。
综上,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美影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审查认定并不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引用是否必须为要件。本案中,涉案电影海报中引用了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内的一系列时代元素,呈现给受众的是关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经历的信息,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亦符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
另外,涉案电影海报中所使用的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内的时代元素均构成电影主角的背景图案,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比例协调,符合背景图案的功能。因此,涉案电影海报中作为背景图案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会产生替代性使用,亦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同时,涉案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旨在说明“80后”这一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此创作应属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且涉案海报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小,因此不会不合理地损坏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此应当认定为适当引用。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华谊兄弟著作权侵权案二审 判决要点 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