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质保期,你真的分清楚了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发现当事人经常混淆质保期与保修期,从而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解读而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笔者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发现当事人经常混淆质保期与保修期,从而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解读而引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本文就质保期和保修期做一个简单的明晰:
一、保修期与质保期的规定
质量保修期规定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该约定无效,仍应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质保期又称缺陷责任期,规定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替代),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保修期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三、期限内承包方责任的承担
在质保期内,基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因维修、鉴定等事由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保金当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索赔,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除此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超过质保期,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承包人仍应对其自身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相关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笔者特别提示,无论是在质保期内还是在保修期内,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在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再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将可能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或在索赔过程中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等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综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应注意区分质保期与保修期两者的概念,明确不同期限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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