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不少见。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本条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及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作出了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
根据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到损害者有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如下:一是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两种情形:一是没有侵权人,二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形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中的诉讼主体的问题。虽然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与侵权人的直接责任是何种关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存有很大争议,但从审判实务的角度看,这都是最终实体裁判结果的问题,并不能与程序上的确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相混淆。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讲,见义勇为者可以单独或者一并将侵权人和见义勇为受益人作为被告予以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追加见义勇为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例分析
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某逃离。朱某开车路过,见之便开车追赶,张某慌不择路,在穿越铁轨时撞上火车身亡。张某的亲属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朱某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对张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该不该担责?
法院判决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某被火车撞击死亡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