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管理的思考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4年12月,湖南省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非法传播《庆余年》短视频片段,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即停
01、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4年12月,湖南省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的“AI一键成片”功能非法传播《庆余年》短视频片段,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25年2月,浙江省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被告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扩散,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平台用户通过上传图片等方式,利用其训练和分享“奥特曼AI模型”,并可再利用“奥特曼AI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前沿技术的蓬勃兴起,内容创作领域正经历着跨时代的深刻变革,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各类信息的创作合成达到前所未有的拟真度与高效率。然而,这种技术跃进也引发了新的法律困境,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人格权保护及数据合规等方面亟待厘清责任边界。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本文借助上述判例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析,浅谈关于人工智能平台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合规管理的一些思考。
02、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的法律规定

03、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法律意义
“AI奥特曼”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因以“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法院指出:“由于技术的便捷性,用户生成并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其引发侵权扩散后果的态势已相当明显。被告应当就相关侵权内容的生成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并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内容标识对于平台而言的法律意义:
案例中,平台主张其属于“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但仍然以“未采取必要措施”为由被驳回。生成内容标识亦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平台仅提供工具,未主动参与内容创作,增强技术中立的可信度。平台对模型生成内容进行强制标识,明确区分平台自身与用户行为,并警示用户谨慎使用生成的图片或视频信息,有助于平台尽可能避免被认定为“对侵权内容传播的默许或放任”、“帮助侵权”或“共同提供侵权内容”。
案例中,用户利用LoRA模型生成侵权图片,平台未有效识别和拦截。若平台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如标注模型名称、用户ID),可快速定位侵权源头,切断侵权链条,从技术层面完善“通知+必要措施”机制。
04、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实务思考
(一)显式标识
1、显式标识的概念
显式标识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2、显式标识的适用条件

3、显式标识的添加要求

(二)隐式标识
1、隐式标识的概念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2、隐式标识的适用条件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3、隐式标识的添加要求

(三)优化用户协议
1、在用户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确要求用户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并明确规定未标识的法律后果(如下架内容、账号封禁)【《标识办法》第八条】。
2、在用户协议中的显著位置强调并要求用户承诺上传的素材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明确用户责任。
(四)用户教育与激励
1、用户教育
(1)在用户首次使用生成功能或系统版本更新时,强制观看(或设定最短时长要求)“合规标识指引”短视频,并通过答题测试确认理解。
(2)在生成页面增设显著的“合规提醒”功能,实时提示用户添加标识。
2、处罚与激励
(1)对恶意删除、篡改标识的用户,实施梯度处罚。例如首次违规限制功能7天,依序增加限制天数,多次违反规定或情节严重时,采取永久封号并列入行业黑名单共享的措施。
(2)对主动合规的用户给予奖励(如积分、流量扶持),形成正向激励。
(五)合规体系与外部协作
1、合规机制
由法务、技术、运营团队组成跨部门合规委员会,每月评估标识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优化流程。每季度开展《标识办法》专项培训,并分享学习违规案例,提高企业自身合规意识。
2、投诉机制
设置显著的侵权举报与投诉入口,设立专职团队,加强对举报处理结果的反馈。同时,利用标识信息快速定位并删除侵权内容,响应时间控制在24小时内。
3、版权合作
与版权方合作建立“正版素材库”,为用户提供合法训练数据,并在生成内容中自动标注版权来源,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机制。
4、监管备案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例如“新闻生成”)主动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监管部门提交算法备案及标识管理方案。定期向网信办提交《合成内容标识合规报告》,包括标识覆盖率、侵权处理案例、技术升级进展等。
结语
面对新规的约束,笔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需先转变观念,将生成内容标识从“被动合规”转化为“主动防御”,通过“显式标识强制化、隐式标识技术化、用户管理精细化、审核机制智能化、合规协作生态化”五位一体的策略,全面落实合成内容标识管理要求。如此,不仅可有效防范平台被认定为“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更能契合《暂行办法》与《标识办法》的立法精神,推动AI行业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合规间实现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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