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承德中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汽车越来越多走入寻常百姓家,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城市道路也变得十分拥挤,导致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案例,就是围场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
案件还原:
2017年7月6日16点,受徐某雇佣的司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拉矿渣去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5KM+800M(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克村三组)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与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致客车失控后又与对向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邵某、于某等9人死亡,多人受伤,路产、路树、路边建筑、树苗地、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拉货物及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公安交警勘验现场,调取监控录像、询问事故亲历者,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依法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牵引拼装半挂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使用其它挂车号牌,载货时超过核定载质量(严重超载)、超速,下坡时制动失效后采取措施不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擅自将其驾驶的大客车所有乘客的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的骨架横梁处,致使乘坐人员无法发现和正常使用安全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其他人员无责任。而徐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指使被告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肇事车辆上路,因而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当晚,围场法院派出志愿者安抚伤员及家属,第二天派出具有多年审理交通事故经验的法官与公安交警一起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事故善后处理。第一时间内引导伤亡人员家属到法院立案保全。争分夺秒派出专案组,赴内蒙古赤峰市、天津市、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等地将赵某、徐某、赤峰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财物及时进行了保全。
法院民一庭在接收案件后,发现案情重大,索赔金额高,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均在外省。肇事责任人中多人被羁押在围场看守所,其交通肇事罪在围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需以刑事裁判结果为依据。追加当事人,案件中止审理,如何妥善圆满处理好善后事宜,难题千头万绪。
案件处理结果:
2018年4月,涉案的部分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事故中被害人刘某、邵某、于某等9人的近亲属分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8年6月8日,随着最后一批赔偿款90万元进入法院指定帐户,至此,2017年发生在围场县境内的7.6重大交通事故引发的系列民事赔偿案终于得以全部解决,案件处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这场事故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流于形式。事故中肇事货车所属承德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对驾驶人的超速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警告。
二是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客货混行安全风险突出。事故发生在国道,沿线交通流量大,日均总流量达到1万辆左右,远大于设计标准2500辆,货车、公交客车、客运班车、旅游车辆通行量大。该道路为双向2车道,中央仅有单黄虚线,未设置隔离设施,交通秩序差,车辆借道超车、逆向行驶等行为较为普遍,而且道路安全提示标志标线不足,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三是营运客货车源头和路面管控措施不落实,交通违法多发。承德“7.6”事故中,内蒙古赤峰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肆意为“7.6”事故肇事货车超载违规装载铁矿渣,肇事货车严重超载高达393%;涉事的旅游客车座椅安全带全部绑在座椅下方无法使用,GPS动态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却仍然上路运营。这些违法行为均未被及时查纠,暴露出源头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路面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涉及法律法条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需要通过对不同情况的判定,来确定嫌疑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程度。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何为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何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由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从肇事司机身上我们要明白,首先重型卡车不要进行超载,要按时进行检修,避免像案件中这种因刹车失灵造成的悲剧。其二,不要因小失大。为了想保住着一辆卡车,九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这是得不偿失的。从另一个方面说,我们在外出旅行时,要自己提高安全意识,在车上一定要系安全带,因为在某些时刻,安全带就是我们的救命带!
安全无小事,希望大家要时刻警惕,提高安全意识,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
致命超载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作者:承德中院来源:承德中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