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防控战疫情——系列解读(二)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引起全国人民对传染病防治的高度重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引起全国人民对传染病防治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提高防治水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司法所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携手,组织桂城街道各人民调解室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助力复工复产,化解矛盾纠纷促稳定”宣传活动。
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多期的讲解宣传,让大家认识进一步了解防治传染病。
上一期,我们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划分到乙类传染病,同时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划分到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同一程度,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那么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有哪些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条都有所规定。通过这几条法条,大致可以了解到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
首先,疾控机构或者卫生检疫机关一旦发现甲类传染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其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治疗措施,以防疫情扩散。《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就规定了此类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最后,各级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条对不同方面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一)在隔离场所及隔离人员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如果甲类传染病疫情爆发,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并实施封锁。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有所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防止疫情进一步传播扩散,发现甲类传染病,可以针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进行卫生检疫。
(四)如果患者不幸去世,就要立即对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类患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患者才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在过去四个多月,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社会秩序逐渐恢复,各地复工复产,但防疫工作不能松懈,我们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积极参与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及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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