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在世界发展的浪潮中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多年前蓬勃发展的P2P等模式逐步走向了衰亡,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打着民族置产、比特币、区块链等幌子实施诈骗行为,由此引发的各类犯罪诸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信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层出不穷,祸害四方。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深入分析其中所涉及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以及相应法律依据和标准,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案件的被告人罗某早先就成为一家以高额返利为主的投资公司的会员,并且投资数万元,在拿到了少数的所谓利息之后,在公司负责人苗某的鼓吹之下,又加入了苗某的“全球卫星银行”,并担任副总裁的职务,主要负责后勤事务,期间还跟随苗某前往世界各地参加该公司的活动,其中不乏有知名人物参加,这就更加坚信了罗某自己的发财梦。公司的运行模式除了总裁、副总裁负责日常事务之外,还由专人负责网站搭建,有专人以拉人头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报。2个月后案件告破,罗某等公司成员悉数被抓,被某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涉嫌的罪名包括诈骗罪、帮信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也分别对相应的人员以上述三个罪名提起来公诉。由于罗某系公司掌管后勤的副总裁,故被起诉的罪名为诈骗罪。
二、观点概述
在刑事案件研讨过程中,律师和专家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三个,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面我们逐一对犯罪的构成进行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具体到本案中,苗某经营全球卫星银行,对外宣称该公司的虚拟货币存在升值空间,诱骗投资人购买虚拟货币,实际该虚拟货币无法升值,一方面使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无法返还,公私财物遭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苗某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以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发展下线,以货币升值、高利分红、拉人头返现为幌子,向社会大量吸收资金投资卫星银行,也极大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全球卫星银行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2005年10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目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到本案中,全球卫星银行以虚拟货币的方式让参与人员购买、骗取财物,对传销活动的整体或者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而纵观罗某的全部行为,其在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工作,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并且将自己的二维码发到了原公司的群里,而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中也有罗某卫星银行层级情况,更加可以说明罗某从事了传销的活动,并且也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一定的会员。所以,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卫星银行的行为更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罗某的行为更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主观方面不同
区分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苗某及被告人罗某主观上并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根据被告人苗某的供述及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人苗某将吸收的投资款全部转入了太阳集团提供的账户内,起诉书也指控“苗某的全球卫星银行向太阳集团提供的账户内汇款1900余万元”,其本人并没有将该部分钱款据为己有,也没有挥霍浪费或者转移财产、隐匿账目、据不交代资金去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
2、被告人罗某在加入卫星银行之前并不知道全球卫星银行是虚假项目,其也是相信卫星银行是真实存在,有投资潜力的项目才加入其中。犯罪嫌疑人罗某也是被害人,其相信苗某宣传的全球卫星银行项目,不仅自己投资了数万元,还以子女的名义建立账户为子女投资,投资钱款也全部损失,所以被告人罗某同时也是本案的被害人。
3、罗某是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报酬。在对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意愿上,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直接性,其往往是采取欺骗手段直接性地取得对方给付的财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则通常体现为以欺骗手段发展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传销组织,通过经营管理该组织的方式进行牟利,虽然最终仍体现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但与诈骗罪相比,其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具有间接性的特征。
具体到本案罗某的行为分析,也不能得出被告人罗某具有直接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结论:
1、从加入的时间看,全球卫星银行的成立时间是2018年,被告人罗某加入全球卫星银行的时间是2019年4月6日,而在这之前,罗某一直属于苗某原来创办原公司的会员,并且投资了几万元的款项一直没有兑现,而后苗某将其钱款转到了所谓的全球卫星银行GSB,这也使被告人罗某陷入了更大的深渊。其加入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得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并且在苗某还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才坚定了其去工作的动机。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某有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本案的众多被告人均对全球卫星银行的真实性毫不质疑,这在证据中多有供述,甚至在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还不能从梦中清醒过来,其实这也是典型的传销组织洗脑的特征,后续我会详细论述。其次,在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中提到,对于全球卫星银行你的看法,其表述是骗人的,是太阳集团吹嘘。但是这仅仅是能证明在案发之后才真正的头脑清醒过来,不能证明其在案发当时就对全球卫星银行是骗人的这一事实心知肚明。其三,罗某本人投资12000余元,并且以亲朋好友、女儿等人的名义购买了全球卫星银行的各种资产包16000余元,如果其被本人明知这是一个骗局,为什么还要将自己的钱扔在这个骗局呢?明显不符合常理。其四,除了苗某发放的2个月的工资之外,罗某没有拿到任何的钱款,并且还寄希望于苗某能够将其投资的钱给她返还回来。对资金的去向、用途等等任何情况均不知情。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对具有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倾向性意见
实践中,对于犯罪的主观性如何判断的问题确实是个难题,除了侦查机关在讯问时的讯问内容,犯罪嫌疑人自认,可以证明其主观的犯罪故意,一般法院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犯罪故意。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讯问笔录和讯问视频中显示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证实侦查机关存在诱供乃至其他违法取证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犯意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时空逻辑、人物关系、犯罪后果等综合判定。
通过我们上述对案件详细的分析论证,对比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更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在具体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犯罪人的定性、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准确判定罪名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判定刑罚,在考虑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轻重的同时,又要考虑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当,罚当其罪。(具体以实际判决为准,欢迎探讨)。
四、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不能看出,在不断更新迭代的“庞氏骗局”中,尤其是老年人应当擦亮眼睛,不要盲目投资,在防止自己成为被害人的同时,避免陷入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陷阱。建议如下:
1、凡是以高额回报或者先行支付款项,后返还款项的行为均属于诈骗行为。
2、在遇到钱款不能及时追回的情况下,不要妄想通过追加投资或者打入内部的方式,不然后果严重。
3、在遇到公安机关敲门时,一定要冷静,并且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法律责任,因为签字画押的内容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律师在分析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按照案件的程序进展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逻辑判断和分析论证,这其实和委托人的逻辑恰恰相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说证据分析、被告人当庭表现、理论争议是否存在等等,律师作为辩护人,在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同时,会同医生愿意治好每一个病人一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主观故意在集资诈骗类犯罪中的认定
作者:王百策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我国经济在世界发展的浪潮中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多年前蓬勃发展的P2P等模式逐步走向了衰亡,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打着民族置产、比特币、区块链等幌子实施诈骗行为,由此引发的各类犯罪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