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新能源项目涉诉纠纷情况
本观察报告以贵州省2019年至2021年审结的109件新能源项目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事纠纷案件中以合同纠纷为主,其次是物权纠纷
涉及新能源项目的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的占比较大,在光伏项目中为49.81%,在风电项目中为77.5%,其次是物权纠纷,在光伏项目中占比13.34%,在风电项目中占比12.5%。
二、案由中行政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
在涉及新能源项目的诉讼纠纷中,行政案由的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在光伏项目诉讼纠纷案件中占比44.26%,在风电项目诉讼纠纷案件中占比8.33%。而该类行政案件中,主要争议事项为“土地征收”问题,即因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事宜产生争议,并且,该类案件存在针对一个项目,多人提出诉讼的情况。
光伏项目案由分布情况


风电项目案由分布情况


02、新能源项目纠纷类型及风险提示
一、项目使用土地征收、流转中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1.项目建设土地取得程序合规性问题。在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取得过程中,因不同取得方式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项目建设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土地征收事项,或在履行相关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与原土地使用者或原承包人发生争议,提出对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费用标准提出异议,或以未履行土地征收、流转程序为由提出排除妨害的诉求。
2.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对象或土地租赁主体问题。虽然行政机关为法定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因建设项目的需要,建设方往往在征收程序中承担了较多的协助义务,并且因建设方使用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实际,导致就土地征收程序或补偿费用发生争议时,诉讼矛盾更多指向于建设方,该类问题主要是被征收主体要求项目建设方履行土地征收中的费用支付义务,或主张建设方不是正当的权利主体,要求履行排除妨害义务。
3.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及分配问题。新能源项目选址地通常在在农村地区,因登记、情况变更、转包、人员长期在外务工等因素,对于被征收土地或租赁土地的实际权属主体存在争议,进而产生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争议。
(二)风险提示
新能源项目土地使用涉及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问题,其中部分为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为临时用地。针对项目特点,在项目建设中土地的使用,由于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的模式,在两种模式下,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不同,其中土地征收需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程序,而土地流转则需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确定流转价款、期限、用途等问题。对此,项目建设者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履行土地使用的法定程序,保证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对于采用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权属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关注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收取款项主体。
二、项目建设“压覆矿产”产生的补偿标准事宜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压覆矿产”问题,即项目实施后,土地使用范围内原地域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原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建设的合规性或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而发生的纠纷。
(二)风险提示
根据《矿产资源法》、原《物权法》第121条(现《民法典》第327条)的规定,因压覆矿导致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内容,“对于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因此,对于建设项目发生“压覆矿产”问题的,项目建设方与原矿业权人应当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
三、项目建设中因项目承包、合同履行、劳务等事宜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1.因项目建设发包、承包事宜,或租赁、买卖事宜等,双方就款项支付,违约赔偿等发生纠纷,主要包括要求支付相关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诉求。
2.项目建设中因工人受伤发生索赔事宜。新能源项目建设与传统建设项目一样,存在因现场建设发生工人伤亡或事故,而受损方就伤亡事宜提出索赔,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风险提示
新能源项目与传统建工项目一样,在项目承包、分包、合同履行等事项,可能发生工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争议,以及因项目建设发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价款支付、义务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的争议,此外,还有施工中产生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四、刑事犯罪风险或成为受害人风险
(一)涉案类型
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由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项目建设方在实施中未能关注用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风险,发生施工时对部分道路进行改道施工、开挖进场道路时废渣掉落及对边坡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等情况,超出使用审批红线占用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盗窃罪
由于项目现场管理原因,以及一些项目材料(如光伏板)易于运输,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点,造成在该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项目材料被盗的情况发生,给项目实施者造成损失或影响项目建设的开展。
(二)风险提示
1.虽然项目建设方对于建设用地需经法定审批程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但在实际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现场施工管理,以及施工便利等原因,可能发生各类施工活动不能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弃土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未能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等工作,导致发生超出审批范围占用土地的情况,进而构成《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项目建设方未能针对项目建设特点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项目材料的市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未能对项目相关原材料等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发生被盗后发生损失,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03、新能源项目实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关注项目用地取得的合规性
与传统建设项目相比,新能源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该类项目用地进行了政策性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号)中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主要在几个方面确定光伏项目用地的问题: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因此,项目建设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用地性质,区分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以下项目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 项目用地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
(2)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光伏方阵用地部分、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破坏了农业生产条件的;
(3)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项目,光伏方阵用地部分使用农用地的;
(4)项目用地涉及到草地、林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2. 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场内道路用地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即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3.工作建议
除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事宜外,因项目用地需要可能涉及到土地征收环节,虽然政府部门是征收程序的主体,但如发生纠纷,建设方往往成为涉诉主体。因此,项目建设方应当关注土地征收环节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项目建设方协助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关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发布补偿方案安置公告、报批补偿方案、登记、交付等;另一方面,需要与相关部门确定权责归属,避免成为涉诉主体;第三,需关注附加性条件,如项目场内道路用地,除办理作为设施农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外,即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二)管理合同(租赁等流转方式)签订及履行
1. 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以下项目可以采用租赁的流转方式:
(1)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光伏方阵用地部分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
(2)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
(3)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工作建议
首先应当重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问题,包括核实主体是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在承包期内进行过转包、是否在该土地上进行过权利设置等;其次是关注租赁期限,不应当超过法定20年的期限,并且应当核实承包经营权人的剩余承包经营期限。
二、不违反土地使用的禁止性规则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确定的禁止性规则包括: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3.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4.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5.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三、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行为的合规性
项目建设中,仍然需关注土地使用的合规性问题。特别是基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地域的特殊性。
首先应当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严格控制用地的规范性,避免占用非规划范围外的用地,否则,不仅可能发生民事纠纷,导致索赔等情况发生,还可能产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风险,其次是在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以及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中,应当坚守“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原则,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四、关注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履约风险
新能源项目除了因其项目特殊性而产生的风险外,与传统建设工程项目一样,存在各项合同履约风险,包括合同转包、分包中的价款支付、工程质量、竣工结算等风险,工程项目建设工伤索赔的风险。对此,项目建设方应当关注项目管理:
1.制定完善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印章管理、资金流向管理、税务风险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工伤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2.系统化工期与进度管理,建立证据保全和损失确认整理的工作机制,以避免责任分配不明。
3.完善项目变更管理。发生“合同价格变更”、“工期变更”、“施工范围变更”等的法定或约定事项时,应就以“往来沟通函件、照片视频、工程量核算”等进行证据留存,确保证据合法合规以及充足性。
4.系统建立质量管理思维,确保项目建设在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现场安保方面符合行业标准及合同要求。
本观察报告以贵州省2019年至2021年审结的109件新能源项目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事纠纷案件中以合同纠纷为主,其次是物权纠纷
涉及新能源项目的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的占比较大,在光伏项目中为49.81%,在风电项目中为77.5%,其次是物权纠纷,在光伏项目中占比13.34%,在风电项目中占比12.5%。
二、案由中行政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
在涉及新能源项目的诉讼纠纷中,行政案由的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在光伏项目诉讼纠纷案件中占比44.26%,在风电项目诉讼纠纷案件中占比8.33%。而该类行政案件中,主要争议事项为“土地征收”问题,即因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事宜产生争议,并且,该类案件存在针对一个项目,多人提出诉讼的情况。
光伏项目案由分布情况


风电项目案由分布情况


02、新能源项目纠纷类型及风险提示
一、项目使用土地征收、流转中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1.项目建设土地取得程序合规性问题。在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取得过程中,因不同取得方式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项目建设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土地征收事项,或在履行相关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与原土地使用者或原承包人发生争议,提出对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费用标准提出异议,或以未履行土地征收、流转程序为由提出排除妨害的诉求。
2.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对象或土地租赁主体问题。虽然行政机关为法定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因建设项目的需要,建设方往往在征收程序中承担了较多的协助义务,并且因建设方使用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实际,导致就土地征收程序或补偿费用发生争议时,诉讼矛盾更多指向于建设方,该类问题主要是被征收主体要求项目建设方履行土地征收中的费用支付义务,或主张建设方不是正当的权利主体,要求履行排除妨害义务。
3.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及分配问题。新能源项目选址地通常在在农村地区,因登记、情况变更、转包、人员长期在外务工等因素,对于被征收土地或租赁土地的实际权属主体存在争议,进而产生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争议。
(二)风险提示
新能源项目土地使用涉及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问题,其中部分为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为临时用地。针对项目特点,在项目建设中土地的使用,由于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的模式,在两种模式下,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不同,其中土地征收需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程序,而土地流转则需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确定流转价款、期限、用途等问题。对此,项目建设者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履行土地使用的法定程序,保证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对于采用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权属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关注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收取款项主体。
二、项目建设“压覆矿产”产生的补偿标准事宜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压覆矿产”问题,即项目实施后,土地使用范围内原地域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原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建设的合规性或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而发生的纠纷。
(二)风险提示
根据《矿产资源法》、原《物权法》第121条(现《民法典》第327条)的规定,因压覆矿导致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内容,“对于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因此,对于建设项目发生“压覆矿产”问题的,项目建设方与原矿业权人应当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
三、项目建设中因项目承包、合同履行、劳务等事宜发生的争议
(一)纠纷情形
1.因项目建设发包、承包事宜,或租赁、买卖事宜等,双方就款项支付,违约赔偿等发生纠纷,主要包括要求支付相关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诉求。
2.项目建设中因工人受伤发生索赔事宜。新能源项目建设与传统建设项目一样,存在因现场建设发生工人伤亡或事故,而受损方就伤亡事宜提出索赔,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风险提示
新能源项目与传统建工项目一样,在项目承包、分包、合同履行等事项,可能发生工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争议,以及因项目建设发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价款支付、义务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的争议,此外,还有施工中产生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四、刑事犯罪风险或成为受害人风险
(一)涉案类型
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由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项目建设方在实施中未能关注用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风险,发生施工时对部分道路进行改道施工、开挖进场道路时废渣掉落及对边坡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等情况,超出使用审批红线占用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盗窃罪
由于项目现场管理原因,以及一些项目材料(如光伏板)易于运输,市场价值较高的特点,造成在该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项目材料被盗的情况发生,给项目实施者造成损失或影响项目建设的开展。
(二)风险提示
1.虽然项目建设方对于建设用地需经法定审批程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但在实际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现场施工管理,以及施工便利等原因,可能发生各类施工活动不能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弃土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未能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等工作,导致发生超出审批范围占用土地的情况,进而构成《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项目建设方未能针对项目建设特点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项目材料的市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未能对项目相关原材料等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发生被盗后发生损失,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03、新能源项目实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关注项目用地取得的合规性
与传统建设项目相比,新能源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该类项目用地进行了政策性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号)中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主要在几个方面确定光伏项目用地的问题: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因此,项目建设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用地性质,区分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以下项目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 项目用地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
(2)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光伏方阵用地部分、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破坏了农业生产条件的;
(3)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项目,光伏方阵用地部分使用农用地的;
(4)项目用地涉及到草地、林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2. 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场内道路用地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即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3.工作建议
除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事宜外,因项目用地需要可能涉及到土地征收环节,虽然政府部门是征收程序的主体,但如发生纠纷,建设方往往成为涉诉主体。因此,项目建设方应当关注土地征收环节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项目建设方协助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关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发布补偿方案安置公告、报批补偿方案、登记、交付等;另一方面,需要与相关部门确定权责归属,避免成为涉诉主体;第三,需关注附加性条件,如项目场内道路用地,除办理作为设施农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外,即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二)管理合同(租赁等流转方式)签订及履行
1. 根据项目性质及用地情况,以下项目可以采用租赁的流转方式:
(1)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光伏方阵用地部分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
(2)光伏扶贫项目及复合光伏项目用地中,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
(3)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工作建议
首先应当重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问题,包括核实主体是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在承包期内进行过转包、是否在该土地上进行过权利设置等;其次是关注租赁期限,不应当超过法定20年的期限,并且应当核实承包经营权人的剩余承包经营期限。
二、不违反土地使用的禁止性规则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确定的禁止性规则包括: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3.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4.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5.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三、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行为的合规性
项目建设中,仍然需关注土地使用的合规性问题。特别是基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地域的特殊性。
首先应当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严格控制用地的规范性,避免占用非规划范围外的用地,否则,不仅可能发生民事纠纷,导致索赔等情况发生,还可能产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风险,其次是在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用地以及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中,应当坚守“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原则,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四、关注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履约风险
新能源项目除了因其项目特殊性而产生的风险外,与传统建设工程项目一样,存在各项合同履约风险,包括合同转包、分包中的价款支付、工程质量、竣工结算等风险,工程项目建设工伤索赔的风险。对此,项目建设方应当关注项目管理:
1.制定完善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印章管理、资金流向管理、税务风险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工伤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2.系统化工期与进度管理,建立证据保全和损失确认整理的工作机制,以避免责任分配不明。
3.完善项目变更管理。发生“合同价格变更”、“工期变更”、“施工范围变更”等的法定或约定事项时,应就以“往来沟通函件、照片视频、工程量核算”等进行证据留存,确保证据合法合规以及充足性。
4.系统建立质量管理思维,确保项目建设在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现场安保方面符合行业标准及合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