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继受人是否有约束力?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对于当事人在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前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继受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由继受人享有和承担,不能当然地认为争议解决条款必然

对于当事人在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前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继受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由继受人享有和承担,不能当然地认为争议解决条款必然约束继受人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除非有关当事人明确同意。有的学者认为,仲裁协议一旦在有关当事人间达成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当事人应当信守此承诺。继受人在享有和承担被继受人在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前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同时,也应当接受被继受人为解决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而设定的争议解决办法,除非继受人与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就争议解决办法达成新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认为:当事人在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前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依法应认定无效的情形外,有关仲裁协议应当约束有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合同产生的争议,继受人在承继被继受人的权利义务时无权对被继受人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如果允许继受人在承继被继受人设定的权利义务之同时随意否认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真正解决,容易造成有关当事人间新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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