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公司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向杨某某等社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公司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向杨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月息1.5%的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6.05万元,已支付利息160.3878万元,尚有435.6622万元没有退还。
法院裁判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以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后支付各被害人的利息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折抵。从吸收的本金中予以减除,法院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2020年7月2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四个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采取公开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600万元,数额巨大,同时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4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以严惩。
本案是以承诺委托理财为名的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这类犯罪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以高额分红、高额返利为诱饵,达到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仔细甄别,谨慎投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拒绝高利诱惑,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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