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公司与B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以B公司、B公司关联公司名义为A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B公司、B公司关联公司与A公司员工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这种委托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呢?
A:目前来看,基于用人单位的各种原因,其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普遍存在,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最终也会由用人单位尝到相应的恶果。
代缴社保若不是以用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缴纳这一情形,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将本应由用人单位作为缴纳社保的主体直接替代为由第三方进行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以用人单位名称进行开户和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
第三方并未与劳动者形成法律上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并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制度的规定,也破坏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秩序,不符合社会保险立法的初衷。
故而,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人事委托服务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人事委托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进行罚款。若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亦可以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进行罚款。
上述问题中,若A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则B公司、B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亦可以以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为由,不予以报销社保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员工主张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是否合法有效?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Q:A公司与B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以B公司、B公司关联公司名义为A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B公司、B公司关联公司与A公司员工均不存在任何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