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小满广告”抄袭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5月21日,时至节气“小满”,刘德华与奥迪汽车品牌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发布。

5月21日,时至节气“小满”,刘德华与奥迪汽车品牌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发布。将“小满”节气的意义与“终归小满胜万全”的豁达人生境意相融合,配之刘德华老师的沉稳质感表演,该短片迅速刷屏冲上热搜成为当日爆款事件并获得大量点赞与浏览。然而,5月22日名为“北大满哥”的博主在抖音和微信视频号平台声称奥迪汽车与刘德华合作的小满广告视频文案“抄袭”自己发过的短视频文案,且未通知本人。一时,“刘德华翻车”“小满抄袭”的消息再次刷屏。
一、是否抄袭?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十四节气是我国千年来口耳相传的经验性认知,属于公共知识范畴,其本身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但将节气“小满”与“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及“不追求十全十美的大满”等人生意境结合而创作的文字表达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如若这一系列文字表达确系“北大满哥”创作,则“小满视频”的确涉及抄袭。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1、一般来说,广告主欲发布“广告”应委托广告商制作,属于承揽委托关系;演员艺人由视频创作商或者广告主聘请;视频提交广告主后,广告主与视频发布平台签约推广并发布视频。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实务中,广告主与广告创作商的《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广告制作者向甲方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乙方保证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按照一般的情况推断,本案的广告主应是“奥迪公司”,“小满视频”的著作权由奥迪公司享有。如果抄袭属实,则广告主奥迪公司作为“小满视频”的著作权人应承担责任。
2、广告制作商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若“小满视频”的著作权约定归属奥迪公司,广告制作商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广告制作商构成对奥迪公司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刘德华是否应承担责任?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次事件并非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问题,而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刘德华并非广告制作主体也非广告的发布主体,且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广告参演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那么若刘德华在不知晓该文案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下不应该承担责任。
4、刘德华因此遭受的名誉损失能否诉求赔偿?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虽然本次事件导致刘德华的名誉遭受一定损害,但由于不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形,刘德华无法以此请求相关方赔偿。
三、小结
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的作品创作在信息技术尤其是近几年视频平台的推动下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拼接、挪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情形频频发生,尊重他人著作权应是“人人自媒体”时代扼要遵守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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