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德恒(郑州)劳专委编写的《常见劳动争议问答》共包含15大类共计186个问答,涵盖了劳动关系、招聘入职、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调岗调薪、培训与服务期、保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裁员、工伤、劳动仲裁及诉讼、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内容,内容涵盖全面、层次丰富清晰、可操作性强。本期推出的是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解答。期待问答能为促进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做出些许贡献,也欢迎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到所交流、咨询。
问:什么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是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形式?
答: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二者在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没有区别。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协商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问:职工代表如何选举?
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职工代表如何构成?
答: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形成决议?
答: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劳动争议系列问答第15期:职工代表大会
作者:郑艳丽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德恒(郑州)劳专委编写的《常见劳动争议问答》共包含15大类共计186个问答,涵盖了劳动关系、招聘入职、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调岗调薪、培训与服务期、保密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