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三暮四
宋有狙公者,爱狙,养之成群,能解狙之意;狙亦得公之心。损其家口,充狙之欲。俄而匮焉,将限其食,恐众狙之不训于己也。先诳之曰:“与若芧,朝三而暮四,足乎?”众狙皆起怒。俄而曰:“与若芧,朝四而暮三,足乎?”众狙皆伏而喜。
【译文】
宋国(今商丘一带)有一个养猕猴的老人,他很喜欢猕猴,养的猕猴成群,他能懂得猕猴们的心意,猕猴们懂得那个人的心意。那位老人因此减少了他全家的口粮,来满足猕猴们的欲望。但是不久,家里缺乏食物了,他将要限制猕猴们的食物,但又怕猕猴们生气不听从自己,就先骗猕猴们:“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三颗,晚上四颗,这样够吗?”众多猕猴一听很生气,都跳了起来。过了一会儿,他又说:“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四颗,晚上三颗,这样足够吗?”猕猴们听后都很开心地趴下,都很高兴对那老人服服帖帖的了。
“朝三暮四”的故事起源于先秦时期,在口口相传中把它和“朝秦暮楚”混淆了,以讹传讹,天长日久,大家也就习惯把“朝三暮四”也理解为没有原则,反复无常了。而这个故事原来的意义,是说无论朝三暮四还是朝四暮三,其实猴子们所得到的并没有增加或减少,猴子们的喜怒就显得很可笑。如果总是计较一时的得失,最后不免像猴子一样,被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所蒙蔽。告诫人们要放开计较得失的凡心,因为人的一生一死、一得一失都是一时的,到最后我们将会发现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也没有额外得到什么。
但是猴子们的行为真的很可笑吗?那我再举一个例子,就拿我来说,如果我现在有一个案件当事人,他的代理费的预算是七万元,拟采取半风险的代理模式,当事人的方案是基础费用三万元加风险费用四万元,你猜我会不会争取把基础费用涨到四万、把风险费用降到三万呢?在上位者的“狙公”看来,猴子是很可笑;但是对居于下位的“猴子”们来说,这个操作真的再正常不过了。
生物经过亿万年的进化,如果这个行为真的没有意义,那必然会被淘汰,也不可能广泛存在在现实社会中,其存在必有其道理。而这个故事很好的说明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经济人假设”,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在所能获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当然会本能的排斥任何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可“风险”必然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个自然人,其最基础的风险就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当今各国均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也通过《社会保险法》将“缴纳社会保险”明确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强制性为了长远利益减损当前利益,这种反“自然规律”的制度必然会有很多不解,所以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咨询仍屡见不鲜。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以便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
一、社会保险费的承担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023年6月底,河南省调整了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由上图可知,以劳动者工资基数为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其工资的10%左右,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其工资的26%左右。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并非额外支出,而是含在用工总成本当中的。在抛开其他用工成本、仅考虑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各自占比如下图:

即劳动者工资标准若为10000元,劳动者税前收入则约为9000元,而用人单位总支出约12600元。所以,在日常处理此类咨询的过程中,劳资双方均有可能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既含有有用人单位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考虑,也有劳动者基于多获劳动报酬的考虑。
二、社会保险的现收现付制
除缴费比例的问题外,对于我国社会保险中最重要也是缴费比例最高的养老保险所实施的“现收现付制”理解错误,也会导致出现“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费收入全部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开支,不留或者只留很少的储备基金。从资金角度来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是一种靠后代养老的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先确定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待遇标准,计算出当年要支付的养老费用,然后根据“以支定收”原则,确定企业和员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进行缴费,使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平衡。
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劳动者缴纳部分属“个人账户”,属个人财产可继承;而单位缴纳部分属“统筹账户”,在当期即发放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同于资金积累制靠投资和经营收益实现资金增长,现收现付制下,国家将筹集到的当期资金按照福利性和共济性原则直接进行分配,而这些资金自身并不产生投资收益。可以简单理解为用年轻人的资金补偿老人,然后待年轻人老去,再用新的年轻人的资金补偿老去的年轻人,也即所谓的“代际转移支付”。因运行原理基本相同,有人就戏称社会养老保险为“庞氏骗局”,担心自己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很低,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极大误解。
如果按照西方的“现收现付制”单纯的依靠后代缴费支付养老金,那随着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当代正在工作的缴费人群缴费压力定然逐年增加,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的停滞,又会提高失业率,导致缴费人数减少,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故近些年,为减少社保缴费压力,西方各国一方面在大力吸引移民,另一方面又在不断提高退休年龄。
而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缓解缴费压力的方式,我国在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外,又将大量国企的营收注入社保基金,以“再分配”的方式使人民享受到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红利。
三、协议的效力及后果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仅仅是关乎劳资双方,更是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问题。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放弃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均有过错,若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产生纵容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不良影响,故综合可虑,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较为适宜。
从另一方面讲,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但其中由劳动者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或由劳动者自行补缴。而一旦产生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例如工伤),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经济人假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市场经济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缺陷,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必须加以限制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是利国、利人、利己的工具。在风险无处不在的现实生活中,都应站在理性的角度看待社会保险,不能仅局限于一时的得失,毕竟“狙公爱狙”。
宋有狙公者,爱狙,养之成群,能解狙之意;狙亦得公之心。损其家口,充狙之欲。俄而匮焉,将限其食,恐众狙之不训于己也。先诳之曰:“与若芧,朝三而暮四,足乎?”众狙皆起怒。俄而曰:“与若芧,朝四而暮三,足乎?”众狙皆伏而喜。
【译文】
宋国(今商丘一带)有一个养猕猴的老人,他很喜欢猕猴,养的猕猴成群,他能懂得猕猴们的心意,猕猴们懂得那个人的心意。那位老人因此减少了他全家的口粮,来满足猕猴们的欲望。但是不久,家里缺乏食物了,他将要限制猕猴们的食物,但又怕猕猴们生气不听从自己,就先骗猕猴们:“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三颗,晚上四颗,这样够吗?”众多猕猴一听很生气,都跳了起来。过了一会儿,他又说:“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四颗,晚上三颗,这样足够吗?”猕猴们听后都很开心地趴下,都很高兴对那老人服服帖帖的了。
“朝三暮四”的故事起源于先秦时期,在口口相传中把它和“朝秦暮楚”混淆了,以讹传讹,天长日久,大家也就习惯把“朝三暮四”也理解为没有原则,反复无常了。而这个故事原来的意义,是说无论朝三暮四还是朝四暮三,其实猴子们所得到的并没有增加或减少,猴子们的喜怒就显得很可笑。如果总是计较一时的得失,最后不免像猴子一样,被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所蒙蔽。告诫人们要放开计较得失的凡心,因为人的一生一死、一得一失都是一时的,到最后我们将会发现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也没有额外得到什么。
但是猴子们的行为真的很可笑吗?那我再举一个例子,就拿我来说,如果我现在有一个案件当事人,他的代理费的预算是七万元,拟采取半风险的代理模式,当事人的方案是基础费用三万元加风险费用四万元,你猜我会不会争取把基础费用涨到四万、把风险费用降到三万呢?在上位者的“狙公”看来,猴子是很可笑;但是对居于下位的“猴子”们来说,这个操作真的再正常不过了。
生物经过亿万年的进化,如果这个行为真的没有意义,那必然会被淘汰,也不可能广泛存在在现实社会中,其存在必有其道理。而这个故事很好的说明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基础—“经济人假设”,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在所能获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当然会本能的排斥任何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可“风险”必然是无处不在的,作为一个自然人,其最基础的风险就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当今各国均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也通过《社会保险法》将“缴纳社会保险”明确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强制性为了长远利益减损当前利益,这种反“自然规律”的制度必然会有很多不解,所以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咨询仍屡见不鲜。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以便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
一、社会保险费的承担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023年6月底,河南省调整了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由上图可知,以劳动者工资基数为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其工资的10%左右,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其工资的26%左右。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并非额外支出,而是含在用工总成本当中的。在抛开其他用工成本、仅考虑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各自占比如下图:

即劳动者工资标准若为10000元,劳动者税前收入则约为9000元,而用人单位总支出约12600元。所以,在日常处理此类咨询的过程中,劳资双方均有可能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既含有有用人单位基于减少用工成本的考虑,也有劳动者基于多获劳动报酬的考虑。
二、社会保险的现收现付制
除缴费比例的问题外,对于我国社会保险中最重要也是缴费比例最高的养老保险所实施的“现收现付制”理解错误,也会导致出现“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费收入全部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开支,不留或者只留很少的储备基金。从资金角度来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是一种靠后代养老的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先确定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待遇标准,计算出当年要支付的养老费用,然后根据“以支定收”原则,确定企业和员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进行缴费,使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平衡。
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劳动者缴纳部分属“个人账户”,属个人财产可继承;而单位缴纳部分属“统筹账户”,在当期即发放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同于资金积累制靠投资和经营收益实现资金增长,现收现付制下,国家将筹集到的当期资金按照福利性和共济性原则直接进行分配,而这些资金自身并不产生投资收益。可以简单理解为用年轻人的资金补偿老人,然后待年轻人老去,再用新的年轻人的资金补偿老去的年轻人,也即所谓的“代际转移支付”。因运行原理基本相同,有人就戏称社会养老保险为“庞氏骗局”,担心自己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很低,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极大误解。
如果按照西方的“现收现付制”单纯的依靠后代缴费支付养老金,那随着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当代正在工作的缴费人群缴费压力定然逐年增加,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的停滞,又会提高失业率,导致缴费人数减少,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故近些年,为减少社保缴费压力,西方各国一方面在大力吸引移民,另一方面又在不断提高退休年龄。
而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缓解缴费压力的方式,我国在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外,又将大量国企的营收注入社保基金,以“再分配”的方式使人民享受到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红利。
三、协议的效力及后果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仅仅是关乎劳资双方,更是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问题。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放弃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均有过错,若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产生纵容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不良影响,故综合可虑,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较为适宜。
从另一方面讲,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但其中由劳动者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或由劳动者自行补缴。而一旦产生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例如工伤),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经济人假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市场经济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缺陷,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必须加以限制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是利国、利人、利己的工具。在风险无处不在的现实生活中,都应站在理性的角度看待社会保险,不能仅局限于一时的得失,毕竟“狙公爱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