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入学难题,法官解了!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余某甲与雷某系余某乙的父母。余某乙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余某丙和余某丁,余某丁没有办理户籍登记。余某乙与陈某于2021年10月分手,二人离家出走。余某丙、余某丁一直跟随余某甲和雷某生活。

基本案情
余某甲与雷某系余某乙的父母。余某乙与陈某同居期间生育余某丙和余某丁,余某丁没有办理户籍登记。余某乙与陈某于2021年10月分手,二人离家出走。余某丙、余某丁一直跟随余某甲和雷某生活。余某丁已达到入学年龄,但因未办理户籍登记,入学受阻。余某甲与雷某提起诉讼,要求余某乙与陈某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法院在判决支付抚养费的同时,查明余某丁作为非婚生子女,因缺乏出生医学证明且生父母失联,无法完成亲子鉴定程序,导致户籍登记受阻,无法顺利入学。为保障余某丁的受教育权,法院主动协调县教委及学校,发送《关于协商解决适龄儿童入学的函》,推动教委、学校联动开辟绿色通道。最终,余某丁顺利就读于本县某小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传递法治关怀,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秉持“案件办理与促进治理”的理念,针对未成年人因户籍问题无法入学的困境,突破个案局限,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教育部门构建协同保护机制。通过发送《关于协商解决适龄儿童入学的函》,凝聚教委、学校的力量,协同建立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互通信息,共商举措,保障困境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彰显司法职能从“个案裁判”向“社会治理”的能动延伸,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从个案救济向系统治理的升级,生动诠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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