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十一”休假吗?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今年4月份,济南的张女士因母亲瘫痪在床,通过某家政公司雇了一名住家保姆,全天候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双方约定管吃管住,每月工钱1700元,每月休息两天。开始工作后,保姆一直干的不错,张女士感到非常满意。

今年4月份,济南的张女士因母亲瘫痪在床,通过某家政公司雇了一名住家保姆,全天候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双方约定管吃管住,每月工钱1700元,每月休息两天。开始工作后,保姆一直干的不错,张女士感到非常满意。7月初某天,保姆突然要求休假,说国家规定端午节和五一各放一天假,如果不让休假,就应支付三倍的工钱。张女士感到不能接受,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张女士担心以后保姆不能尽心照顾老人,又考虑到十一、过年等长假更不好协调,心里十分着急。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女士于7月底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仲裁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女士,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规定系我国《劳动法》中的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关系的人群。她和保姆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规定的制约。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法定节假日及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同时,考虑到张女士希望继续和保姆保持合作关系,仲裁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与保姆坐下来协商此事,相互理解、妥协,并将协商结果通过合同明确约定,避免以后再因此出现纠纷。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每月的工钱增加到1800元,每月休息两天,不享有其他休假及加班工资,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约定。
通过这一纠纷,仲裁中心提醒消费者,签订家政合同须明确约定家政服务员的休息权、领取加班工资权等情况,以防止相关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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