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商品房合同中尽可能的写明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情形出现时,非违约方的救济权利。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既约定了双倍返还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发生违约行为时是否能同时适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购房过程中同时约定定金罚则和违约条款情形进行分析,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帮助。
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中旬,王某与赵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68万元总价购买赵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并剩余房款于9月30日办理过户时支付。双方同时约定,若有一方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收取二倍定金赔偿及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约定过户当日,赵某未前来办理过户手续,经王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二倍定金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3.6万元。
法官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且逾期超30日,已构成违约,王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赵某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二倍定金已足以弥补王某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向王某返还二倍定金4万元,并驳回王某关于支付违约金13.6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既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若二者并用可能有违公平原则,造成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守约方可能取得超出应得的权益时,非违约方可以择一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当返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手房卖家违约,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都要求赔偿?
作者:欧阳曼 张金阳来源: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往往会在商品房合同中尽可能的写明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情形出现时,非违约方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