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获法院支持?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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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不久因工受伤,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其属于临时用工。劳动者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获支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5日,邹某到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邹某缴纳社会保险。邹某的工资为月薪制,由该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每月发放。工作期间,公司安排专人负责邹某在内人员的考勤,若请假需向班长告知。
2024年3月6日,邹某在车间内上车装运玻璃制品时,不慎被叉车挤压到右手手指,被送至医院治疗。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向医院支付了邹某的医疗费用。
后邹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邹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与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判断依据是劳动者作为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邹某的工作内容为搬运重庆某玻璃制品公司的玻璃制品,并接受该公司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故邹某与该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虽然该公司与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邹某到该公司工作时间不久,但是结合邹某举示的该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事实劳动关系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以及仅凭口头协议建立的劳动雇佣关系,表现为没有书面合同、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等多种形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劳动者依然享有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剥夺劳动者的这些权益。该案中,法院结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及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情况,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保护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敦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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