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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是深圳知名品牌服装公司,集设计、打板、生产、销售于一体,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原告于2022年创作作品《23037》,创作灵感说明为“面料:雪纺丝+真丝双绉,版型:印花连衣裙,设计点:渐变渲染的印花+手工珠子点缀,工艺:纯手工钉珠工艺”。原告将上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使用在服装上,因该美术作品设计新颖美观,产品质量优异,该服装非常畅销。
后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抖音商城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原告享有上述著作权的产品,截至原告固定证据当日,显示已售4696件,涉案金额约为65万余元。
经当庭比对,涉案权利服装为连衣裙,其颜色上经过渐变渲染,有珠子在上面点缀,灯笼袖口、V领设计、腰部进行收腰设计且用珠子进行点缀。原告提供的三款服装版型一样,主要颜色分别为红、绿、紫。被诉侵权服装为灯笼袖口、V领设计、腰部进行收腰设计且用珠子进行点缀,颜色为奶白色。原告认为其是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营利,在其开设的网店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产品图片,生产、销售、展示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服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涉案服装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口述作品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
服装成衣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服装成衣所体现的具有艺术性的部分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设计要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是看服装成衣是否具有可分离、独立存在的艺术性部分,二是看该艺术性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是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成的整体外形是否体现作者具有个性的选择和安排,具有艺术美感。
本案中,涉案服装灯笼袖口、V领、收腰设计且用珠子进行点缀等艺术性部分与其功能性难以进行物理上分离,不具有不依附于服装的独立存在的装饰。此外,灯笼袖口、V领、收腰设计且用珠子进行点缀的设计要点系服装的常规设计或在先设计或其组合,难言独创性。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可能会造成个体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故原告的服装成衣及设计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新非鼓励重复。独创性是指作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服装设计若仅使用通用设计元素的重复或叠加,或艺术性与功能性不可分离,则无法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2.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
服装设计中的渐变印花、钉珠工艺等属于“表达”,但若其组合方式或设计思路属于公有领域或行业惯例,则不构成独创性表达。保护范围限于具体表达形式,而非设计思想或工艺方法。
3.功能性设计排除著作权保护
服装作为实用物品,其设计需满足实用功能(如穿着舒适性)。若艺术性部分与功能不可分割(如灯笼袖口对袖部造型的限制),则超出著作权保护范畴。
4.行业惯例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具有个性的艺术创作,而非保护行业通用的设计元素,避免损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
法官提醒
1.独立完成有创造性的作品
充分利用自身知识独立创造出新颖性的作品,才能够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2.多维度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个体系,可以根据成果的特点,使用专利、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使权利,以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3.保存好草图等原始创作材料
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草稿、草图、设计理念、构思路径等能够体现作者智力劳动的相关材料注意保留,以供核查。
服装设计不一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设计师必知的法律边界
作者:张艳玲 王蕴竹来源:徐州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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