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责任要件之责任能力的认定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有人对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人实施犯罪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往往有疑问。

日常生活中有人对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人实施犯罪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往往有疑问。比如喝醉酒的人,未成年人,患有抑郁症或精神疾病的人,盲人,聋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其实这个问题就是刑法中讲到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不能被追求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思想、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为成熟。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一阶段不满12周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对其事实的不法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二阶段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大类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三阶段为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刑法中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上的周岁均以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其次关于责任能力的认定,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在现代社会的压力影响下,很多人或多或少会有抑郁,这是普遍现象,所以对于“抑郁症”原则上不认为是精神病,重度抑郁可以认为是精神病。
再次,醉酒的人、生理性缺陷的人的责任能力。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不能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是病理性醉酒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暴怒等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的后果。病理性醉酒的原则上视同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而故意饮酒造成结果的,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结果发生的,则应承担责任。
最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生理缺陷,导致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如果在特定犯罪中,这些生理特征并不影响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则不需要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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