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是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税务稽查检查案件也不例外。在部分税务稽查案件中,因税务机构改革变动、人事调整、工作量过载等因素,出现了案件“久查不决”的情况,相应的巨额税收滞纳金是否应由纳税人承担,容易发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部分争议进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一、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定办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部分情形可以顺延
(1)通常不超过2个月(60日):依法行政履职的程序时效制度要求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事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了5日、15日、20日等不同的法定履行期限。对于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时效期限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关联司法案例,司法实践确认政府依法行政的时效限制是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1」
(2)税务稽查案件法定履职期限90日,部分特定情形可以顺延
目前,关于税务稽查案件法定履职期限的要求,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
(3)税务检查期间与税务立案之日:并非一定清晰确定
对于税务行政案件的立案之日,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采取回避态度,以此规避税务行政行为期限的限制;因而实践中,曾出现前期税务检查长达数年之后,税务案件才立案的情形,即“久查不立”的现象。
二、一般的行政行为立案查处超过法定期限:适当的宽容、对不合理的超长期予以否定评价
司法裁决的态度: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让社会秩序尽快归于稳定。「2」基于法的安定性价值和行政法治的价值权衡,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不同的超期情形作出最终的判断和选择:(1)对于轻微超期、一般超期,稳定的社会秩序尚未形成的,法院基本尊重行政机关;(2)对于行政处罚严重超期,因处罚时稳定的社会秩序已经形成,其不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或者一般违法情形,宜判决撤销行政处罚,除非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近年公开法院税务行政判决书,税务机关超长期检查的,属于税务机关责任,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在延长期滞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3」
目前,在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机关案件办理的时间长短、超期检查将会影响纳税人的实体权益、增加其经济负担,公开检索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认为案件办理期限较长,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得加收延长期限内所产生的税收滞纳金。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中明确,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对于因税务机关原因的超期检查,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在延长期滞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2] 202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行政审判讲堂”第六期中,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立案多年后严重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及效力如何评价?”的问题,最高法在答疑意见中明确: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惩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功能作用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让社会秩序尽快归于稳定,此为法之安定性的要求。
[3]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
税务检查超过法定时限,滞纳金是否可以对应免除
作者:赵恒志 刘楚玉 秦梦静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在法定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是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税务稽查检查案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