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职场性侵事件获工伤认定,一文读懂案涉的法律问题与实务指引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内首例!一起职场性侵案件,历经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获得工伤认定,开创了我国职场性侵行为认定为工伤的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国内首例!一起职场性侵案件,历经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最终获得工伤认定,开创了我国职场性侵行为认定为工伤的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2025年8月,随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效,崔某丽诉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这起案件作为国内首例职场性侵获得工伤认定的案件,在劳动争议和工伤认定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件不仅涉及传统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核心要素的界定,还突破了精神损害纳入工伤保障范畴的限制,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01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回顾崔某丽案的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作为公司销售总监的崔某丽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期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
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断片、应激、自我怀疑后,崔某丽于当年10月3日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并与酒店值班人员一一沟通取证,回忆起当日部分细节,识破王某的谎言以及对她可能实施性侵的情况,并拨打110报警。
在刑事阶段,王某团队曾两次求崔某丽谅解无果。法庭上,王某坚持无罪辩护,声称崔某丽在监控拍到的公共区域处于醉酒状态,但进入房间后已清醒,且是主动勾引,试图否认性侵事实。
但事发酒店监控录像记录了崔某丽醉酒状态、被王某带入房间及后续在走廊的状态等关键画面,酒店保安、前台工作人员的第三方证词,以及隔壁房客恰巧录下始发声音,为案件提供相对完整的证据链。2024年4月,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刑。
刑事判决书明确崔某丽遭受侵害的事实,这一判决成为她主张工伤的关键依据——依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的答复意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范畴的,应认定为工伤。
2024年4月18日,在崔某丽准备申报工伤之际,公司以“未按规定请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承认工伤。
02 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中,工伤认定的过程并不顺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将性侵损害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在我国尚无先例,这就带来了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是工作场所的延伸认定问题。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肯定答案,认为出差在外的酒店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
二是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传统工伤认定主要针对身体伤害,而性侵案件往往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本案中,法院明确"精神伤害可纳入工伤范畴"。
三是醉酒与工伤认定的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本案法院认为,醉酒状态不免除企业的工伤责任。
03 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
国家对于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拿到专业的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而专业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必须进行至少一个系统性的治疗(12次或者3个月以上治疗)。
事发后,崔某丽出现严重失眠和噩梦,并于固定三甲医院开取相关辅助药物,并未在规定医院接受系统治疗。为此,2024年4月,她开始在安定医院接受系统治疗,历经12次心理咨询和近三个月药物治疗后,同年7月9日拿到专家会诊的正式诊断。
2024年11月4日经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丽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23年9月22日的创伤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工伤认定的突破提供了有力证据。
这一鉴定结果成为了本案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需要专业医疗机构的系统治疗和明确诊断。
04 法院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
2024年12月3日,崔某丽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因不服工伤认定,公司方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没有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构成要件,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且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公司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劳动者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崔某丽是因工作原因参加工作宴请,后醉酒被他人侵害,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经劳动鉴定能力委员会认定,强奸侵害与崔某丽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
关于醉酒是否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崔某丽在被强奸时处于醉酒状态,但被强奸系基于罪犯的加害,即崔某丽醉酒与其被强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醉酒不应成为阻却其被认定工伤的原因。
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津南区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崔某丽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05 案件胜诉后的赔偿与社会影响
今年3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13万元,该事件成为国内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事件。
对此,公司方同样不认可,提出上诉。同年5月,工伤认定案再次开庭,庭上出现了王某出具的一份笔录,但并未改变最终结果,7月16日工伤案宣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今年8月11日,崔某丽通过社交平台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意味着此前法院判决已生效,她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她成为中国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案受害人。
案件终审后,崔某丽开专栏、拍视频,把流程、证据清单、心理援助电话做成“求生地图”;走进校园、企业,告诉女孩们“沉默才是帮凶”。她表示:“我想告诉职场女性,遭遇侵害不是耻辱,沉默才会让施暴者更猖狂”。
她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推动企业完善职场保护机制,让权力不对等不再成为性侵的温床。作为国内第一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事件,崔某丽的胜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06 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从律师实务角度,代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证据收集与固定。职场性侵案件往往存在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本案中关键证据包括:酒店监控录像、酒店保安和前台工作人员的证言、隔壁房客偶然录下的声音、心理咨询和治疗记录、精神诊断证明等。律师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固定这些证据,尤其是容易灭失的电子证据和监控录像。
二是刑事民事程序衔接。本案先通过刑事诉讼固定了性侵事实,然后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刑事判决认定的性侵事实成为工伤认定的关键依据。这种先刑后行的程序衔接策略值得借鉴。
三是专业医疗证据准备。精神伤害的工伤认定需要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必须进行至少一个系统性的治疗(12次或者3个月以上治疗)。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到专业精神卫生中心接受系统治疗,获取符合要求的医疗证明。
四是工伤认定申请策略。本案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着重强调"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两个要素,尤其要论证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
五是行政诉讼应对方案。一旦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用人单位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律师需要提前准备应对策略,重点围绕"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醉酒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组织证据和辩论观点。
六是劳动仲裁与赔偿计算。工伤认定成功后,还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13万元。律师需要准确计算各项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本案判决中,法院明确了“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精神伤害可纳入工伤范畴”以及“醉酒状态不免除企业的工伤责任”等重要原则。
这一判决突破了传统工伤认定的局限,为职场性侵受害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途径,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扩大解释立场,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律师而言,此案也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引,尤其在证据收集、程序衔接和法律论证等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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