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随着此项政策的实施,全国人口出生率逐年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二孩数量上升至883万人,比2016年增加了162万人,二孩已占全部出生人口的51.2%。因此,用人单位将面临越来越多的“三期”女职工管理问题。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在用人单位的实际管理中,经研究分析共有五大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情形:
一、岗位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普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问:除上述女职工普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外,女职工特殊时期内岗位范围有无特殊规定?
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特殊时期内岗位规定归纳为下表: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 |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 |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 |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问:除上述规定的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外,对于“三期”女职工岗位还有无特殊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基于此项条款,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应在单位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工时特殊规定
(一)加班与夜班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问:对于实行“三班倒”的女职工进入孕期及哺乳期应如何安排工作呢?
答:不难理解,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由于“三班倒”会涉及夜间劳动,因此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论是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都应该调整该女职工的工作时间。
(二)产检时间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用人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次数和时间是否可以进行限制?
答:对于产检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进行事先制度限制。
问: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产检时间纳入劳动时间是否会影响该女职工完成劳动定额?
答: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女职工因参加产前检查而无法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不能由此扣发工资。
(三)哺乳时间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哺乳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时间?
答: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但与产检时间不同的是,哺乳时间中不包括路途时间,即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哺乳时间只有1小时。
问:女职工人工喂养婴儿的,是否也享有哺乳时间呢?
答:用人单位有些女职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对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而是采用了奶粉喂养,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所有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应当安排哺乳时间。
三、休假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青海省是否有自己的生育休假标准?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8号)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抱养孩子,养母可否享受产假?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产假适用实际生育的孕产妇,如果女职工没有生育,而是收养了婴儿,尽管有休假照顾婴儿的实际需要,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并考虑该女职工的特殊需要给予一定的事假天数。
未完待续……
附:女职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汇总表
国 家 | |
青海省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修订) |
《青海省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