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淮安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区法院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明知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下,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备案,多次擅自向被告人张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共计620余千克,相关涉案的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未经备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淮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盐酸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具有易制毒及一般化学原料的双重属性,除经法定审批、备案手续准许外,任何销售、购买行为都是非法买卖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张某明知相关管理规定,仍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买卖盐酸,且涉案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侵害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案的审理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三)
作者:淮安区法院来源:淮安区法院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淮安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区法院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