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公布,您应关注哪些重点呢?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级别比较高,属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级别比较高,属行政法规。现国家将租赁市场上升到国务院级别,在国家层面可能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但在作者看来,这也反映出租赁市场存在着极为混乱的租赁行为,旨在整治市场租房乱象。
作为曾经的北漂一族,在北京生活了将近七年,基于工作地的变更,也更换过两次租住地。为方便省事,便直接找租赁公司租赁房屋,但“入住容易退租难”,且在租赁期,也遇到不及时维修水电、不及时更新家电设备、不及时疏通管道等问题;在退租时,更是找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不退押金等等。最近,又有北京的朋友咨询,称房产中介拒不退还租金及押金,更有甚者业主通过断水断电断气、甚至还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倒逼租客退租;另外,也存在房产中介公司与业主的租赁合同到期,但是未及时告知承租方,直到业主过来收房,承租方才知不能继续租房问题,去找房产中介要求退押金时,拒不退还,态度蛮横无理,一副“黑社会”的态度。年轻人只身闯北京,难道就不能满足年轻人的住有所居?现随着《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实施,出租方、租赁公司及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一一厘清。作者将对本条例的关键条款做重点分析,希望对租房一族有所帮助。
对于出租人
1、出租住房条件: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本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内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第三款,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以北京为例,将厨房、阳台、过道改造成单间出租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一个朋友,刚到北京,就租住在阳台;另外厨房、过道,被隔断隔开成小单间,一个一百多平米的房间,硬是被改造成能住七八“户”的隔断间,安全隐患巨大。为此,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且出租人有义务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备案的,承租人也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针对乱扣押金的情形:本条例第十条强调,出租方收取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押金情形,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别是扣减押金的情形,必须依据合同约定情形扣减,如出租方扣减押金的情况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必须将押金返还给承租方。否则,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提前通知义务: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
1、经营范围: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故,承租人如通过住房租赁企业找房,看营业执照中是否有“住房租赁”的表述,如未有,建议承租方直接否定该公司,另寻找合法合规的租赁企业租房。
2、房源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3、资金监管: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否则,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经纪机构(房产中介)
1、经纪机构的人员、资金等管理: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否则,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2、房源信息管理:该条例第二十三规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否则,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经纪机构禁止行为: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经纪机构违反以上禁止行为的,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综上,《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是对租房市场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整治。它针对租房市场中存在的各种乱象,从房源质量、租金管理、押金退还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租房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这无疑对于在异地工作的就业者,能更安心、更放心的租房。也希望以后在租房时遇到以上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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