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 中国电商作为目前市场的新兴行业,已逐渐成为顾客消费、娱乐的主阵地,也相应地成为了各商家布局、竞争的主阵地。


中国电商作为目前市场的新兴行业,已逐渐成为顾客消费、娱乐的主阵地,也相应地成为了各商家布局、竞争的主阵地。伴随着各类商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在部分优质品牌拥有较高溢出价值的背景下,不法商家的商标侵权已成为了电商经济的主要侵权方式之一。
本周韬安荐案从小米案着手,尝试分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该案在刚刚过去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获选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核心要旨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积极运用《商标法》及证据规则,申请文书提供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来突破“举证难”困境。同时,针对电子商务透明度高和口碑效应强的特点,可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因素,对所主张“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进行举证说明。在惩罚性赔偿的举证层面,则应从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规模、侵权获利等方面下功夫。
判决详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
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01 -司法裁判
一、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第8228211号商标
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
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
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
被告向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 02 -理论荟萃
惩罚性赔偿制度,区别于填平性赔偿,其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代价,扭转此前“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局面。
[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 宫晓艳、黄心怡:《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路径》,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29期。]
随着2013年我国《商标法》的修正,第一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已确定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在2019年的《商标法》修正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区间被进一步扩大到已确定赔偿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在司法政策层面,近年来各个机关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力度,并鼓励适用惩罚性赔偿。
[ 苏和秦、庄雨晴:《商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及反思》,载《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管育鹰教授对适用惩罚性赔偿归纳出以下四个要件:权利人或原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可以确定、侵害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证明、侵权情节严重有适用的必要性。
[ 管育鹰:《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不应主动审理其未提出的诉讼主张。因此,只有原告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充分举证,法院才对其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对具体判赔额作出裁判。
在这方面,尽管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均确立了侵权损害赔偿判定的规则,但鉴于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这一区别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实践中原告对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合理许可费的举证被采信仍十分困难。对此,司法机关一般结合案情考虑适当降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比如一般情况下网站信息数据不宜直接采信,但在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可适当降低对此类证据的要求、责令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事实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判定最终赔偿数额。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和行为人的获利两个方面因素。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既可能是因侵权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因受到侵权而使得应当增加的收入没有获得。例如,在实践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使得原告本应获得的许可费用并未获得,这些损失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获利既可以是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行为人所节省的费用。按照此种方式计算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更能体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
[ 王利明:《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而至于“主观故意”,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判断比较困难复杂,因为故意是典型的主观过错,除非行为人自己披露表明,一般情况下其主观心态他人很难证明。但从国内外司法经验看,可推定主观“故意”的行为之具体情形是根据已有的案例归纳出来的,因此,尽管相关行为可以提炼为以收到侵权通知为时间点的“事先知悉”(权利存在)和“事后继续”(仍继续实施)两类,但具体情形除非与在先案例相同,其他情况是否可推定行为人“故意”,在实践中仍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定。
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考虑的要件,实践中其与“故意”的判定如何区分往往不容易分辨。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的意见》指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并归纳出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影响恶劣;重复侵权、多次侵权;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数额巨大;规模化或群体侵权;跨地区链条式侵权;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 03 -案件拓展速览
案例1: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前期商标确权案件中已有商标被驳回情况,驳回理由是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原告被侵权商标构成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获准注册,将导致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在该情况下,被告仍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考虑到其在京东商城、淘宝商城、自营官方网站销售大量侵权商品,获利2 638 322元,侵权情节严重,应该按照侵权获利金额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赔偿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
案例2: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MOTR”商标为臆造词,作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与原告之间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告使用的“MOTR”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且商品类别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被告对“MOTR”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侵权获利=产品销售量×(产品单价-产品成本)”,因被告拒绝提交相关销售数据、原始凭证和财务账册,故法院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逐一确定上述公式中各项参数的具体数值,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获利数额。
考虑到以下因素,法院决定在侵权获利金额的基础上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一是被告曾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不再侵权,但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极其严重;二是被告全面摹仿原告商标及产品,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三是被告2016年的公司年销售总额已达800余万元,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四是被告通过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厂、展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推广和销售侵权产品,产品售往多个省市,产品销售渠道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侵权行为影响较大;五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侵权产品还存在脱胶的质量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而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侵权后果较为严重。
上述确定的侵权获利金额的3倍已超过300万元,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包含合理支出在内总计3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因此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