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企业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每一家企业的成长都离不开法治的坚实护航。每一次判决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每一则案例都是企业蓬勃发展的指南。为持续推进“法治助企”,为企业提供司法实践指导,特推出“典型案例”栏目,旨在通过真实鲜活的司法案例为企业保驾护航,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提示
在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情况下,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制约了两者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应有功能的充分释放。本案基于对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各自独特的功能定位及其相互间联系的深入剖析,对工伤保险已赔付情形下雇主责任险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致梳理,并界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强调其赔付需以雇主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前提,并遵循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与条件。本案的裁判结果保障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方面的协同效应的充分发挥,为两险种在并存情境下的和谐共生与功能互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同时有助于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
基本案情
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某财保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为俞某华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被保险人均为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保险责任包含工伤残疾(按残疾比例赔付)120万元/人及误工费用等。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员工俞某华在工作时遭受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与俞某华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约定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赔付俞某华医疗费58,085.60元、伤残赔付金120,000元、误工费23,600元。审理中,某财保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份,证明截止到工伤保险部门已赔付俞某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理中,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俞某华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已解除。关于医疗费的金额,经核算,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某财保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尚未由案外人支付的医疗费为43,398.99元。
裁判结果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选择以何种方式承担劳动者因工致害时的赔偿责任,是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选择搭配问题,但无论如何搭配,对于雇主来说该责任总量是恒定的、单份的,即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支付的总额,应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领取的费用总额。具体而言,如雇主并未购买工伤保险,则雇主需要自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理赔的部分,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前提下,此时该部分会转化为商业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如果雇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分担了部分给付责任,则雇主的损失降低,在雇主责任险无相反约定前提下,雇主责任险仅需赔付雇主自行负担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保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宁波某建筑劳务公司相应保险理赔款。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并存情况下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的认定
作者:郁玥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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