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行政维权篇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专利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创新成果的法律认证,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一旦专利权被侵犯,专利权人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的流失。
引言
专利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创新成果的法律认证,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一旦专利权被侵犯,专利权人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的流失。面对专利侵权,专利权人通常想到通过司法途径(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司法途径诉讼周期较长,而且需要缴纳诉讼费,行政维权途径是相对于司法途径更为迅速和成本低的纠纷解决手段。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现状
根据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披露的数据,2023年1-12月,各地知识产权局共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68373件,共审结67755件。其中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及四川省的创新主体选择行政裁决程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数量居多。行政途径能快速、高效处理侵权纠纷,成为创新主体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不可或缺的方式,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轨”保护模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具体表现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什么?
因专利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机关)处理,若是当事人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针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
若满足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和前提,经过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及口头审理后,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对于专利权无效或者不符合管辖条件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不同于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会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样,即便被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专利行政裁决也不得对索赔金额进行裁定,利权人如果想要求赔偿,需要向法院起诉主张经济赔偿。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调解协议书。
四、受案和管辖范围是什么?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实践经验,对于涉及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情形,建议向制造地与销售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共同上级部门提出专利纠纷请求,一方面上级部门对于难度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更有办案经验,另一方面上级部门管辖权更大,办案过程更顺畅。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五、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请求书
1.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需要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必要时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并附证据材料清单。虽然行政裁决的范围仅对侵权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处理,实践中也可以在请求事项中列明损害赔偿额,由行政机关予以协调,如协调不成,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3.正文还应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就《侵权对比分析》作为附页提供。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请求人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请求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请求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
请求人是外国主体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对于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的外国主体仅需办理本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2.被请求人主体资格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实践过程中,被请求人是企业的,可以提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下载的被请求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专利权属证明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初步侵权证据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2.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权的产品实物,如果提供实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线索供行政机关取证。
4.请求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要先举证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请求人,由被请求人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可以提交被请求人的产品和/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五)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六)其它
1.请求人须提交《请求人承诺书》,保证:①提交的文件、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均合法、真实、有效;②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③有必要时,愿意预缴鉴定等有关费用。
2.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
六、总结
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周期短,能快速得到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的裁决,从而帮助权利人快速清除“竞品”,抢占市场。在行政机关办案过程中,权利人有可能与侵权者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约定再次侵权的赔偿等。即使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通过行政裁决方式将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清楚,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程序的证据,用于主张侵权赔偿额,从而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当然,行政裁决也存一定的局限,由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各地的知识产权局,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近年,各地区陆续出台了详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并不断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行政裁决将朝着专业化、标准化和协同化方向发展。创新主体在进行专利维权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好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的优点,达到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的目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