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零售电商平台在最近一两年十分火爆,被称为是中国电商下一个千亿市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生鲜电商交易规模达到560亿,增速较2014年已翻翻。预计2018年生鲜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1283亿,其年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电商行业平均增速。在市场增长如此迅速的背景下,随着政府对外商投资政策的逐渐放宽,生鲜电商逐渐成为外国资本、行业巨头投资并购的热门标的。
本文将结合本所曾经办理的收购外资生鲜零售电商项目,并结合2015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配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简述收购此类电商应着重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准入及运营资质
生鲜电商经营过程中进货、销售、仓储、物流等环节涉及国家行政审批的,需取得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一、食品经营资质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经营办法》”)对食品销售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细分,首次区分了三类经营者的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明确通过网络经营食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注明。同时明确了食品经营许可依经营项目提出申请的方式,并区分了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等10个食品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地一证”原则。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而根据《经营办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呼应了《食品安全法》将原归属《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调整的食品销售环节纳入了 “食品经营”的范畴。且《经营办法》提出了依据经营地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地一证”原则,对于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明确了仓库地址应载明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且要求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化的应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对于生鲜电商,实践层面尚未明确食药监是否允许在其他省份设置仓库,并将该仓库纳入同一个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下管理。这其中还涉及地方工商、税务等机关对电商模式的“跨省经营”的态度,是否接受不在本省设立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仓储、配送。建议有收购生鲜电商意向的企业与具体地方食药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咨询沟通,以便设计交易架构。
-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审查通则》的此项规定意味着之前生鲜电商进口海外生鲜肉类,进行切分后出售的方式在无实体门店支撑的情况下不再可行。从监管角度讲,此项规定弥补了之前《食品流通许可证》时代取得检验检疫证明后的生鲜肉类不属农委管理,同时作为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生产 ,对其切分无需《食品生产许可证》仅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一证打天下的尴尬境地。现按照《经营办法》,生鲜肉类切分出售的行为一般归为非直接入口食品制售,依照《审查通则》,需满足配备制作专间等要求。相信此项规定对于业内产业的整合会有促进作用,今后生鲜领域的巨头们将通过同时经营线下实体生鲜制售和线上生鲜销售的方式来打通线上线下的壁垒或通过专业肉类加工企业完成分割后再行销售。对此类行为的严格监管将会催生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也能更安心的进行生鲜多渠道消费。相应的,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同为食品制售项目,同样无实体门店不得经营,且需满足相应要求。
-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取得。鉴于《经营办法》的颁布并未同时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践中存在一段《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有效的过渡期,根据我们和地方食药监的沟通,目前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在食药监检查时仍需满足《经营办法》及《审查通则》对特定经营项目的要求,建议收购方在收购协议中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取得作为交易条件或设置相应违约责任,以保证交易目的顺利达成。
二、配送经营资质
网上销售的经营模式决定了货品的仓储、配送多由销售方安排解决。目前电商主要通过自行配送或聘请第三方专业物流完成配送环节。然而生鲜食品对配送时间、储存温度的要求导致普通物流公司无法很好满足配送需求。越来越多的生鲜电商开始采用自营配送的方式以保证送达货品的质量。参考原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以及原交通部与国务院法制办编制的《道路运输条例释义》,我们认为从合规性角度来说,配送生鲜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条例》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企业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获批之后主管部门将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俗称“营运证”)。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接受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当然业内越来越多并购生鲜电商的案例均考虑到了交易双方的优势互补。投资方、并购方或已有完善的物流网络和相关资质。如京东领投天天果园,投资后京东将为天天果园提供物流体系支持,此种情形下可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受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对于运输资质的关注则可弱化。
二、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演变
2007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目录》”)中“网上销售”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但并未明确外资比例和投资条件的限制。此后商务部于2010年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明确 “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即《目录》中的“网上销售”,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模式属于《目录》中的增值电信业务,需满足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要求。这之后的2011版《目录》中“网上销售”仍列入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直到2015版的《目录》才将“网上销售”从限制类目录中删除,划入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该等模式虽仍属限制类投资产业,作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电子商务类别,依照2015版《目录》规定已不受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
三、其他注意要点
2015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更明细的界定了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从业者的义务,包括食品经营者承担首付责任制义务、经营生鲜的网络平台在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登记及许可证审查义务且食品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连带责任等。该等责任于收购交易后的承担问题应是投资并购生鲜领域的注意点。
另外对于生鲜行业来说,专业用于保鲜的仓库、冷冻车是生鲜电商的重要资产,尽调时要注意该等资产的产权或使用权期限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注意用于订单管理、仓库管理的企业内控软件的版权授权情况。以上重大资产均影响投资、并购的估值。对于生鲜电商这个细分领域,资深的业内管理人员包括时下热门职位“首席食品安全官”于食品行业的经验往往是投资方看中的投资、并购条件,该等人员的承诺服务年限也是投资并购生鲜领域的注意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