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成年人文身?请先把这个规定看清楚!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虽然近代以来,文身的含义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古时候犯罪、刑罚相关联的“断发文身”等概念大不相同,但在我国,文身行为受上世纪港台黑帮影视作品(如《古惑仔》系列)的影响,在普通大众的印象中,除正常的民族文

虽然近代以来,文身的含义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古时候犯罪、刑罚相关联的“断发文身”等概念大不相同,但在我国,文身行为受上世纪港台黑帮影视作品(如《古惑仔》系列)的影响,在普通大众的印象中,除正常的民族文身与纪念性的文身以外,常常被打上反叛、叛逆的标签,被认为是某些不良群体间相互认同的“符号”,用于寄托表达某些叛逆的不良思想。
当代审美多元包容,成年人将文身作为表达个性的方式,无可厚非。然而,对于身体和心智发展都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盲目跟风文身,可谓隐患重重。因此,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关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未成年人文身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譬如,江苏、浙江等地的检察机关就曾开展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禁止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相关行动,上述行动也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6月6日,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经教育部、中央宣传部等多部门达成一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那么,《办法》中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有哪些新的规定?
一、明令禁止任何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需要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有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具体而言,提供文身服务的任何机构都应当在店铺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顾客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件。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机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也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以往实践中,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到底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管,存在着不同看法和意见,本次《办法》还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各个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二、禁止纸质、音像制品或电子信息制品中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中,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同样至关重要。《办法》提出,除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外,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也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并且,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纸质、音像制品或电子信息制品的内容中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的禁止,也提醒媒体行业、文体娱乐行业的从业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对创作尺度的把握,切莫触及红线。并且,结合此前文身影响参军、报考公职人员等岗位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文身者的从业范围有不断限缩的趋势。
其实早在本次国务院办公室发文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之前,今年3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就率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综合我国目前关于文身治理工作的现行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虽然对于成年人的文身行为,法律一般不干涉,但是出于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健康社会氛围的目的,我国正有意识地规范文身行业,有针对性地限制文身人员的从业范围。因此,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在开展文身行为前,一定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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