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短视频已成为大众重要的休闲方式之一,亦成为商家进行宣传销售的渠道,那么日常生活中未经他人允许私自盗用视频或随意“套用”他人视频使用其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吗?今天小编带你解答疑惑
林某是一名自媒体自由职业者,在某平台上具有一定粉丝量和流量的博主,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日常通过某平台发布内容进行商业推广。
2024年7月,林某发现史某未经其许可下,在其运营的平台账号发布包含林某肖像的照片及视频用于商业宣传,林某便联系上史某多次警告并要求将侵权视频作品删除,但史某不予理会仍继续发布含有林某肖像的视频。
其中,由于某科技公司系该平台运营方,未主动对用户内容进行审查。史某某为涉案账号注册手机号的实名用户。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史某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10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林某作为一名博主,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其在个人账号中发布的照片、视频的肖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史某未经许可使用林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侵犯林某肖像权。虽案涉侵权内容已下架,但下架行为仅终止持续侵权状态,不影响其承担既有侵权责任,判令其在社交平台账号首页发布道歉声明(保留15日)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设置侵权投诉机制且未收到林某的有效通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平台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需以共同故意或实际参与为前提,史某某仅为涉案账号注册手机号实名用户,无证据证明其与史某甲存在共谋或协助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鼎案说法
自媒体时代,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保护尤为重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商业用途,否则面临高额赔偿及公开道歉的法律后果。若发现侵权行为,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投诉渠道固定证据,保存侵权截图、录屏,及时申请“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高效维权。
商业宣传不生产原创,只当“搬运工”?侵权!
作者:公信福鼎来源:公信福鼎

刷短视频已成为大众重要的休闲方式之一,亦成为商家进行宣传销售的渠道,那么日常生活中未经他人允许私自盗用视频或随意“套用”他人视频使用其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