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对家事法律常见的十大误区(婚后篇)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心理学家武志红在《为何家会伤人》中提出,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每个人至少要经历两次“诞生”,第一次是从妈妈的子宫里出生,第二次是恋爱。

心理学家武志红在《为何家会伤人》中提出,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每个人至少要经历两次“诞生”,第一次是从妈妈的子宫里出生,第二次是恋爱。而常态化的婚姻将恋爱与生育串联起来,酸甜苦辣中,生命轮回,生生不息。然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受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价值愈多元化等因素影响,现代女性对婚姻的期待与现实差异较大,下定决心走进围城后,面对婚后生活,常无所适从。婚姻可以是爱情的坟墓,也可以是爱情的城堡。对此,笔者总结女性在婚姻关系期间,对家事法律常见的十大误区,尽量避免各位女同胞婚后入坑,或入坑后能及时止损。
误区一:夫妻一方可以强迫另一方生育子女
简析:
1.什么是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育权指两方面内容,一是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二是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进一步明确,男女均有生育的权利。故夫妻一方不可强迫另一方生育子女。
2.因生育权引发纠纷的处理,分两种情形:
(1)如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支持。
(2)如夫妻双方因生育纠纷导致感情确实破裂的,该情形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第1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民法典》第1079条等
误区二:只有动手才算家庭暴力
简析:
1.家庭暴力的范围
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局限于“欧打”这一种方式,国际上通常将把家庭暴力概括为对“身体、精神、性”三方面实施暴力行为。我国法律明示的家庭暴力只有身体、精神两方面,具体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
2.家暴的受害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而非只是配偶一方。
3.对家暴的处理方式:(1)受害家庭成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如受害人是配偶一方的,其可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3)对施暴者,轻则训诫罚款、治安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且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死刑。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3条第34条;《民法典》第1091条;《刑法》第234条第260条《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误区三:婚内有了“净身出户”协议,就不怕对方出轨
简析:
1.签订目的分析:为确保夫妻互相忠诚,避免婚姻生变,不少夫妻会私下签订协议,并作出类似“一方出轨则离婚时不得分割任何财产,所有债务由出轨一方承担”等净身出户类型的约定。
2.协议性质及效力:该类协议实为夫妻忠实协议。实务中,对该类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现阶段的主流观点是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实协议,也不赋予该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3.律师建议:双方可通过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内双方及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进一步夫妻之间的重大过错情形,在发生争议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条款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1091条
误区四:婚后夫妻一方买房,未登记一方对房屋不享有产权
简析:
1.区分不同情形,列举:(1)如该房产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次性购买或分期购买(含个人财产还贷)的,一般认定为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2)如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律师建议:(1)如房产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发生离婚时,需对以个人财产购买这一事实举证,比如购房款来源于个人婚前存款或婚前房产婚后变现等;(2)要注意避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3)如夫妻一方系代持第三人房产的,则房产实际权利人应关注代持人债权债务情况,避免因代持人涉诉后该房产被纳入执行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等
误区五:婚后夫妻之间或父母对子女间的房产赠与,有赠与合同或实际使用后就视为对房产享有产权
简析:
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商铺等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便受赠人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也不能视为房产的产权发生转移。
2.律师建议:为避免赠与一方反悔,建议两点:(1)确定赠与意愿后,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0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误区六: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简析:
1.区分两种情形:(1)正常情况要还: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处理;(2)不还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明示不用还的,视为对该债权的放弃,可不用还;二是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借款的夫妻一方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
2.律师提示:(1)夫妻双方借款也可约定利息,未约定的视为不支付;(2)从债权人角度,如出借夫妻一方以夫妻间的借款抗辩不对其他债权人还款的,债权人需甄别夫妻借款的真实性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角度确保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误区七:夫妻为拆迁、逃债等办理“假离婚”后,双方仍是夫妻关系
简析:
1.“假离婚”非法律概念,一般指夫妻双方为了一致目的,办理离婚登记。实际双方仍保持离婚前的生活状态。法律上,夫妻关系的建立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办理离婚登记标志着夫妻关系的终止,如“假离婚”是办理离婚登记方式完成的,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双方就不再享有法律赋予夫妻之间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律师提示:(1)如夫妻为多分得拆迁款或讨债“假离婚”的,如被证实,则可能涉嫌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2)警惕一方借“假离婚”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形下,如另一方无相关证据推翻其在假离婚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可能“弄假成真”,将“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人财两空。
误区八:婚后夫妻一方对外出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析:
三种情形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4条、《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更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误区九:夫妻一方私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简析:
需区分不同情形,列举两种:
1.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份额;
2.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转入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按规定已登记或已交付使用的,另一方请求返还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060条
误区十: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简析: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在满足两个前提下,享有继承权:一是丧偶,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照顾日常起居、共同生活等;此种情形下,儿媳、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
末了,陈律师提示:多关注家事法律,当你的围墙生活进退两难时,法律是你通往新自我的另一扇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