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娱乐安全、遗产继承、预付消费、文身治理、心理健康以及司法救助等多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展现司法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推动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落实落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风险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和法律的特别保护。案例一中,强化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可参与的高风险游乐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从设计到管理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风险防范,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例二中,创新遗产管理方式,确保未成年人遗产权益不受监护人不当处分影响,实现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长效保护。
二是强化裁判示范引领,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新需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愈发复杂多样,法院聚焦审判工作职能,通过专业、精准的裁判与规范、充分的说理,向社会传递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理念与价值导向。案例三中,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未成年人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依法认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大额预付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并按消费情况退还费用,平衡了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与经营者合理成本。案例四中,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以“零容忍”的裁判态度切断文身行业与未成年人的不当联系,筑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司法防线。
三是主动融入治理格局,多渠道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法院的司法保护工作从“事后惩治”向“前端预防”和“综合治理”不断延伸,通过与公安、检察、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化“六大保护”协同机制,推动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五中,回应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需求,探索心理治疗康复费用的认定方法,通过跨部门联动提升救助实效。案例六中,多部门联动构建困境儿童立体保护模式,从经济、心理及家庭支持等多角度解决实际问题,并从个案救助延伸至社会治理,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安全整改,实现未成年人系统性保护。
01、游戏项目设计不合理儿童受伤经营者担全责——小黄与某公司、小吴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小黄、小吴均未满八周岁,两人在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玩吊桥项目时,因一成年游客剧烈晃动吊桥,导致两人从吊桥上坠落。落地时小黄被小吴压伤,导致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黄起诉小吴、小吴的监护人及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经查,涉案吊桥中间低、两端高,离地约80厘米,两侧无护栏,下置充气垫作为防坠落保护。根据设计,游客从吊桥上通行或晃动吊桥系该项目的主要游玩方式。某公司规定身高1.2米以上可游玩该项目,未配备工作人员对游客行为进行管理。
【裁判结果】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小吴购票入场游玩,身高达到项目要求,在游玩中没有不当行为,小黄虽被小吴压伤,但小吴及其监护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为经营谋利,设计运营该吊桥项目,应充分考虑吊桥晃动幅度、离地距离、防坠落保护方式等安全保障事宜,防止事故发生。某公司未能科学设计该游戏项目,现场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提示管理,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娱乐项目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游玩的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通过科学合理的项目设计、规范严格的现场管理,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对未成年人可以参与的高风险游乐项目,更要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从便利未成年人的角度排查各类风险,杜绝潜在隐患,切实保障游玩儿童的安全。
02、创新遗产管理支付方式保障未成年人成长费用——小袁与袁某某、余某某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小袁的父母在其七岁时离婚,小袁跟随母亲生活。小袁十二岁时,其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小袁与祖父母袁某某、余某某就父亲遗产的分配未能协商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祖父母认可小袁可得的遗产份额,但因小袁的监护人即其母亲欠有外债,如果遗产直接支付给小袁,祖父母担心小袁母亲可能会侵害小袁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加强了调解工作,指导双方当事人梳理了小袁父亲的遗产情况,共同出售了小袁父亲名下的房屋。基于亲情考虑和小袁的成长需要,祖父母同意小袁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均由小袁领取。针对祖父母提出的一次性将遗产分配给小袁后可能会被小袁母亲支配、挪用的问题,双方采纳法院建议,将小袁应得的遗产部分提存至法院,由法院分期交付给小袁。法院同时向小袁母亲释明,其作为小袁的监护人,非因维护小袁权利需要,不能擅自处分小袁继承的遗产,否则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以保护小袁的合法权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本案中,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对财产管理缺乏一定自主性的情况,以提存款项、分期付款方式防止监护人不当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长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生动诠释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理念。
03、预付式消费需谨慎不合理费用应退还——小罗与某会所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十六岁的小罗因不满意自己的形体,在某会所的推销下,预付6800元购买了体态调理项目,约定某会所为小罗提供7次体态调整服务(含赠送服务1次)。小罗接受了6次服务后,因未达到某会所宣传的骨骼和形体大幅改善的预期效果,小罗将此事告知了母亲。小罗母亲找到某会所要求全额退款,某会所认为合同内6次服务已经履行完毕,拒绝退款。小罗遂诉至法院,主张某会所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预付6800元购买体态调理服务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由于某会所已经提供了6次服务,可以从预付款中抵扣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本案中有赠送服务1次,服务价款应按照实付金额与实付加赠送金额的优惠比例计算。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某会所返还小罗12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某会所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对零售、住宿、餐饮、健身、美容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加以规范。该司法解释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成年人在判断力、认知力方面均存在局限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仅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旨在提醒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仔细核实,避免因疏忽造成的损失。
04、擅自文身难清理“个性消费”不应逾越成长红线——小严与某刺青店、赵某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十四岁的小严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视频,出于好奇来到该店文身。经营者赵某未按规定核实小严实际年龄,直接在小严左侧肩胸处进行了文身,大小约32.0cm*30.0cm,小严支付文身费300元。小严监护人发现其文身后,至某刺青店协商,赵某表示愿意承担清洗文身的费用。后小严至医院咨询文身清洗事宜,预计需要花费数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赵某作为刺青店经营者,未仔细核实顾客的身份、年龄,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小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清晰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潜在不利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小严父母未能尽到教育引导子女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确定某刺青店、赵某返还小严文身费用300元,并对其损失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小严的治疗情况及公立医院费用标准,酌定由某刺青店、赵某先支付小严医疗费10000元,如后续实际治疗费超出该金额,小严可另行主张。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妨碍升学、就业等直接后果,故确定某刺青店、赵某支付小严精神损害赔偿4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的针头刺破的不仅是未成年人的皮肤,更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防线。本案判决旨在用司法的力度告诉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道路上,任何商业利益都不能成为突破底线的借口,任何“自愿”约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05、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机制、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小高诉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小高现年十二岁,其父母系外地来苏务工人员,康某某与小高一家合租一套房屋。某日,康某某趁小高独自一人在家时,对小高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小高因此事受到惊吓,初步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进行定期心理治疗。小高的父母代理其对康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康某某赔偿小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犯罪行为给小高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小高主张损失赔偿应予支持。后康某某与小高及其监护人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康某某赔偿小高医疗费及后续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为保障相应赔偿款能够专项用于小高的心理治疗,康某某申请苏州市公证处对该笔款项进行公证提存,让小高监护人在公诉机关监督下使用该笔赔偿款,小高父母也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精神创伤需要心理治疗的,主张侵权人支付相应治疗、康复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为心理问题的治疗方案、治疗费用标准不一,法院在相关合理费用的认定上有待进一步探索。虎丘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市公证处、区人民医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评估与提存的工作办法(试行)》,建立了未成年人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的评估与提存机制,是涉未司法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根据工作办法,区检察院可委托区人民医院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治疗依据;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依法判决支持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市公证处对于治疗康复费用进行公证提存,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向被害人发放治疗费用,保证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救治。
06、“法治阳光”照亮困境儿童的成长之路——小陈申请司法救助案
【案情简介】
六岁女童小陈在某舞蹈培训机构上课时意外受伤,导致脊髓损伤、截瘫,被鉴定为一级残疾。事故发生后,高昂的医疗费用让小陈父母负债累累,母亲因长期压力患病,父亲为照顾小陈母女无奈辞职,家庭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小陈因家庭负担产生自责情绪。法院判决涉事舞蹈教师及机构赔偿小陈197万余元,但因被执行人房产均被抵押且涉及共有,仅通过拍卖车辆执行到7万余元,赔偿款无法全额到位。为保证小陈的后续治疗,父母代其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核查,发现小陈需长期治疗及护理,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昆山法院与苏州中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针对赔偿款分期支付的特点,以已到期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基数,按比例发放总额35万元救助款,及时缓解了小陈家庭的紧急医疗和生活压力。同时,法院牵头妇联、民政、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开展“司法救助联合帮扶”行动,联合工作组上门探望并为小陈家庭送上生活物资,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陈提供“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因伤残产生的自卑与自责,家庭教育指导师则协助家长以稳定情绪和科学方式陪伴孩子。法院还协调民政部门为小陈家庭提供社工陪伴服务,联系妇联为小陈父亲提供就业指导,推动公益组织持续跟进帮扶。同时,针对该案中暴露的涉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漏洞问题,法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涉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审核、安全管理和应急机制,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周期保护,通过“经济帮扶+心理关怀+社会协同+源头预防”的立体化救助网络,为困境儿童家庭点亮希望之光。一是突出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宗旨。法院突破常规救助模式,以分期执行中的到期金额为基数精准核算救助金,既尊重法律文书效力,又快速解决家庭“燃眉之急”,体现司法救助的灵活性与实效性。二是协调多方联动,凝聚保护合力。通过“两级法院+多部门+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实现从经济救助到心理重建、从个案帮扶到行业治理的全方位覆盖。三是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法律的刚性保障,更离不开社会的温暖托举。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体现司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
苏州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娱乐安全、遗产继承、预付消费、文身治理、心理健康以及司法救助等多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展现司法机关在维护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