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供应商篇:疫情期间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参加 1、关于采购项目的暂停或终止 疫情期间,鉴于采购人可能根据财政部门通知或项目实际情况暂停或延期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供应商密切关注项目公告,核实拟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暂

一、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参加
1、关于采购项目的暂停或终止
疫情期间,鉴于采购人可能根据财政部门通知或项目实际情况暂停或延期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供应商密切关注项目公告,核实拟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暂停或延期情况,并持续关注恢复采购公告或相关通知,确保按时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同时,受疫情影响,采购人可能因采购任务取消而终止采购活动,建议供应商及时关注项目公告,核实项目是否终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五条
2、关于响应文件的形式及递交方式
鉴于广西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等财政部门鼓励采用线上电子交易系统或线下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响应文件,以及避免人群聚集的疫情防控需要,未暂停或延期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可能会更正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比如由纸质版改为电子版提交、由现场提交改为邮寄提交等,建议供应商关注采购项目公告或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的相关通知,按要求制作和提交响应文件。
相关规定:
广西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3、疫情防控期间紧急采购的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务操作中紧急采购一般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程序更为快捷。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等给予减免税费、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供应商在保证物资、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可积极参加紧急采购活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受疫情影响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若受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鉴于财政部及相关财政部门已将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列为紧急采购,结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点,以及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发言人及部分法院认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建议供应商向采购人说明并举证因受疫情影响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持续与采购人沟通,待影响消除后及时签订合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
3、受疫情影响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若签订合同之前即能够预见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建议供应商及时向采购人说明并举证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提请注意,受疫情影响,若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即能够预见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但未提出“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若供应商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主张以不可抗力而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采购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影响证明。此外,还可以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在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基础上,与采购人沟通合同变更事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四、疫情下的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及参与
1、质疑、投诉提起的时效及方式
(1)关于质疑、投诉提起的时效。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时效因不可抗力而中止、中断的明确规定。建议供应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质疑和投诉。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关于质疑、投诉提起的方式。根据相关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以及各地疫情防控需要,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采用邮寄方式接收质疑材料,多数财政部门暂停现场接收投诉材料,改为采用邮寄等方式接收。建议供应商在提起质疑、投诉前关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通知及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主体,根据要求提交质疑、投诉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及参与
(1)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计算起诉期限。建议供应商做好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材料的证据保全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因疫情防控需要,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可能暂停现场办理接收材料、立案等工作,建议供应商关注行政复议机构、法院的相关通知,根据通知提交相关材料,持续与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联系。
相关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全市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3)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理。申请行政复议后,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中止审理。无法参加诉讼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中止审理。此外,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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