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税额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中邮万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产品订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该案中,广尔数码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委托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向中邮万维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解除《产品订购合同》、返还款项2760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法出示关于该快递邮寄情况、投递结果的原始信息,在中邮万维公司不认可该信息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广尔数码公司所述的寄送《律师函》的事实。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判决解除合同的日期应为中邮万维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即2019年10月16日。
这提醒企业法务和业务在日常工作中,留存好合同原件、律师函、催款函等函件、发票等重要文件寄送及送达签收证据(一般物流信息可能会留存3个月左右),必要时好电子证据保全,送达后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与对方及时确认送达情况。
2.合同解除后果。
合同应明确约定预付款返还义务,未约定预付款返还期限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预付款,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期限,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除返还预付款外,还应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债权人利息损失。
3.中邮万维公司是否应当向广尔数码公司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
及时履行开票义务,不管是付款前还是收款后。
基本案情
案件名称:北京中邮万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京01民终30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中邮万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中邮万维公司(供货单位)与广尔数码公司(订货单位)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订购产品为环境监测仪器-空气检测仪,型号为PHICOMMM1,数量为15000台,单价为680元,金额合计1020万元,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日期为自订货单位支付全部货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未到货,供货单位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全部货款。
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广尔数码公司向中邮万维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211680元。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中邮万维公司向广尔数码公司发送货物空气检测仪(型号:PHICOMMM1)11670台,供货金额共计7935600元。
合同履行过程因中邮万维公司在广尔数码公司支付货款后一直不能交付货物,广尔数码公司向中邮万维公司发《律师函》要求解除与中邮万维公司的《产品订购合同》、要求中邮万维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前退还广尔数码公司尚余保证金276080元、于2018年9月14日前向广尔数码公司开具7670台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含税金额共计5215600元)或赔偿广尔数码公司税费损失805720.27元。后因中邮万维公司迟延履行,广尔数码公司提起诉讼。
广尔数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广尔数码公司与中邮万维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PTET20180420FX075)《产品订购合同》;2.中邮万维公司向广尔数码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2760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中邮万维公司赔偿广尔数码公司损失15563元;4.中邮万维公司承担诉讼费。
中邮万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赔偿利息损失的部分,改判驳回广尔数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广尔数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3.上诉费由广尔数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赔偿税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开具发票或者基于未开发票主张损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税率变化是政策原因导致,中邮万维公司不应当对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费差异承担责任。涉案合同未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未约定发生税率差异时税费是否应当补足,中邮万维公司无法预见税率变化,且中邮万维公司向广尔数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广尔数码公司收到发票后没有提出异议,广尔数码公司请求支付税费损失,也未提供损失发生的证据;3.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加收利息,支付利息也无法律规定,且中邮万维公司没有发货是因为上游供货商未能按时发货导致。
广尔数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广尔数码公司通过邮件和律师函的形式给中邮万维公司合理期限后,确定了中邮万维公司履行开票及退还预付款的具体时间,确定的当时增值税税率依然是16%。由于中邮万维公司无故拖延履行义务导致广尔数码公司损失的实际发生,中邮万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结论
1、《产品订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与启示。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中邮万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万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尔数码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该案中,广尔数码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委托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向中邮万维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解除《产品订购合同》、返还款项2760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法出示关于该快递邮寄情况、投递结果的原始信息,在中邮万维公司不认可该信息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广尔数码公司所述的寄送《律师函》的事实。广尔数码公司尽管不能依据《律师函》确认其曾向中邮万维公司提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但是仍有权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合同,广尔数码公司现主张中邮万维公司存在收取货款后不能交付货物的根本违约行为,中邮万维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由于该违约行为,导致广尔数码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要求解除该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解除合同的日期应为中邮万维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即2019年10月16日。
二审法院认为,《产品订购合同》为中邮万维公司、广尔数码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后中邮万维公司在广尔数码公司付款后未交付货物,广尔数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中邮万维公司对合同解除并无异议,一审对此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2.合同解除后果与启示。
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中邮万维公司应当向广尔数码公司返还未供货对应的剩余预付款276080元,由于《产品订购合同》没有对返还预付款的期限作出约定,故广尔数码公司有权随时要求中邮万维公司退还该款项,但应给中邮万维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此,一审法院酌定中邮万维公司应于收到该案起诉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广尔数码公司返还该款项,现中邮万维公司迟延履行,应当向广尔数码公司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广尔数码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276080元、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酌定以276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审法院对于该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上述要求予以调整。广尔数码公司超出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邮万维公司对一审判决其返还预付款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中邮万维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交货,而广尔数码公司已提前支付该部分货物对应的预付款,广尔数码公司因中邮万维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预付款的利息损失,该部分损失并未超过中邮万维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中邮万维公司应当向广尔数码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3.中邮万维公司是否应当向广尔数码公司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及启示。
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广尔数码公司与中邮万维公司均认可《产品订购合同》约定的款项为包含增值税的金额,且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因此,中邮万维公司在收到广尔数码公司支付的货款,并向广尔数码公司交付货物后,应及时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由于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中邮万维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广尔数码公司不能依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之法定优惠,故中邮万维公司应赔偿因未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尔数码公司造成的税额损失,广尔数码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准确,一审法院确认损失金额为15563元,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中邮万维公司具有向广尔数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邮万维公司收到广尔数码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供货后,中邮万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直至一审审理过程中才开具发票,造成了广尔数码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中邮万维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关于增值税税额损失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广尔数码公司与中邮万维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PTET20180420FX075)《产品订购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
2.中邮万维公司向广尔数码公司返还预付款27608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276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3.中邮万维公司向广尔数码公司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155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4.驳回广尔数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迟延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税额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姜凌霞来源:星娱乐法

迟延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税额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中邮万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产品订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