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2009年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实施之前,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09年5月1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实施之前,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之后,采矿权申请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无需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批流程及相关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审批流程

特别提示:
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外,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的相关事项说明
(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时间节点问题
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第61号)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之后,采矿权申请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矿权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施行之日(2009年5月1日)起两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单位资质问题
(1)2009年5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其中,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单位的具体资质要求如下表所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施行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其他单位编制。但是在各地具体规定出台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依然需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审批部门
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第61号)第二项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部门的权限与采矿许可证的颁证权限相同。至于如何区分采矿许可证的颁证权限,请参阅本所树人说《关于〈采矿许可证〉颁证权限的判断标准》一文。
(三)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2009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相关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2014年10月16日以后变更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四)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据此,采矿权人办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应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比例及缴纳办法应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比如:2007年1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应缴存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法律责任
1.未编制或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2.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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