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冠一怒为红颜,结果:一死三伤,法院:无罪!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冲冠一怒为红颜”出自明末清初诗人吴伟业(字骏公 号梅村)的《圆圆曲》,写于1651年顺治八年辛卯初。原文是:“恸哭六军俱缟素,冲冠一怒为红颜”。

“冲冠一怒为红颜”出自明末清初诗人吴伟业(字骏公 号梅村)的《圆圆曲》,写于1651年顺治八年辛卯初。原文是:“恸哭六军俱缟素,冲冠一怒为红颜”。此诗意图通过明末清初名妓陈圆圆与吴三桂的聚散离合,来反映了明末清初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并委婉曲折地谴责了吴三桂的叛变行为。
现经考证,“冲冠一怒为红颜”的说法应为后人杜撰。清朝人编写的明史对此事只字不提,说明当时人们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故事虽假,但并不防碍其广为传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说值得,也有说不值得。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人确实会因为心爱的女人受到伤害而作出一些冲动的举动,这点古今中外均不鲜见。
法治社会下,如果有人因为“冲冠一怒为红颜”而造成他人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以普法为第一要务的公众号,今天我们就以一篇真实的案例为基础,将相关法律规定简单汇总如下,以帮助各位手机前面的小伙伴分析判断,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在线和微信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周XX、周世明、容X、容浪和纪亚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加班。
22时许,周XX、容X、容浪和纪亚练在工地调戏孙XX,还骂站在孙XX身边的被告人陈天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周XX冲上去要打被告人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XX,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XX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天杰就上前去扶孙XX,周XX、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被告人陈天杰拳打脚踢,被告人陈天杰也用拳脚与他们对打。
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被告人陈天杰,周XX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陈天杰。其中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被告人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开并持钢管朝被告人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被告人陈天杰的左上臂。
周XX持铁铲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XX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
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XX、容浪和纪亚练看见后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被告人陈天杰砸过来。
容浪被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XX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法院认定
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
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XX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天杰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的诉讼请求。
【终审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名称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琼02刑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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