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认定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刑事案件的范畴内,被害人的过错是相当普遍又较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前言:刑事案件的范畴内,被害人的过错是相当普遍又较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而言,它是指被害人在主观上故意的驱使下,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的行为,受到社会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影响,与后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通常而言,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被害人,且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针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应明确了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指向对象的一致性。例如,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却是第三人,则违反了上述一致性。
二、被害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要求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的过失行为或不可归责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径直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故意是指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被告人,而追求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害人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等情形。
三、被害人在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明显过错,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且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者“比较严重的损害”,为常人所不能容忍时,才属于法律评判的范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提到“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并将其纳入刑事量刑体系,但仅作为故意杀人案件中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因素。另外,至于过错是否明显,通常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判断为标准。例如,可能构成被害人过错的犯罪行为包括侮辱、诽谤、重婚等;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相邻权、债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行为;不道德行为包括婚内出轨等。
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系引起被告人对其实施犯罪或者加剧危害程度,即二者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过错的成立,应满足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否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就只能是两个无关联的独立行为,更不会发生“责任分担”的后果。而在因果关系中,主要指犯罪起因的关系和时间的关系。犯罪起因的关系,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行为引发、促使或激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是被害人的过错导致了被告人内心的犯罪倾向,并且这种倾向不是在被害人实施行为之前就已经酝酿或形成。时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指被害人过错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前或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被害人基于自身故意或过失进一步扩大损失,乃至成就损害后果的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另一方面是指被害人过错与犯罪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性要求过错行为或过错状态与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短。例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发生在五年前,而犯罪行为发生在五年后,则时间间隔较远,那么被害人的行为就仅仅是影响被告人的意志因素,而非决定因素,被害人不应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在认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责任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是法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当被害人实施了其不能认知的不当行为时,而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无责任能力人,针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就会因被害人主体不适格而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如果被害人虽然是法定的无责任能力人,但被害人对其实施的道德上或习惯上的不当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犯罪行为人又不明知被害人是法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考虑认定被害人过错。总之,对于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被害人的主体适格性应结合被害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以及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责任能力知晓与否来判断。
被害人过错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机关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证明,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举证责任角度来看,被害人过错举证责任主体是公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从重量刑情节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同样,对于包括被害人过错在内的从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也应秉承客观立场,负有查明并向法庭证明的义务。对于出现公诉机关未主动提出,而辩护人主张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辩护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是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非辩护人的证明责任或者诉讼义务。
从证明方式角度来看,被害人过错多数发生在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中,为避免牵涉被害人名誉等问题。对被害人过错相关证据的提出和调查方式应较为严格,可以《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性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质证原则等证据规则,对被害人过错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综上,被害人过错是酌定从轻情节。当案件中存在该情节时,法院应确保各项证据的取证程序合法合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案发起因,以及被害人在案件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审慎运用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选择宣告刑的自由裁量权。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精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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