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反常现象(三)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某检察院 认罪认罚率100% -网站截图- 2025年4月10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文章《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某检察院
认罪认罚率100%

-网站截图-
2025年4月10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文章《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内容显示:今年以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大认罪认罚工作力度,适用率稳步提高,由2024年度的87.84%提升至100%。
看到上述文章,我的朋友圈也沸腾了。
以下是我的微信好友,对该文章的评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最备受争议的制度,该制度的司法实效显然与制度预期产生了极大冲突,围绕该制度出现了司法实务中的“反常现象”,即肩负辩护职责的律师群体基本持否定立场,而肩负追诉立场的公检法却大力推行,并列入考核指标中。
这种“反常现象”需要实务界、理论界、立法界高度重视,认认真真分析研究该制度的存改废问题。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既然该项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于重大的、不认罪案件中,为何还要建议废除呢?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办案机关把适用该制度当作诱供的手段。
在某些案件处理中,办案人员为了达到逼迫、诱导当事人认罪的目的,对当事人宣称“认罪认罚是我们给你一次的机会,不是人人都有的,你要珍惜这次机会”“我们主要看你的认罪态度,你先端正态度,我们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你认罪态度不好,我们不会对你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果你自己承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往往本末倒置,先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签署协议,再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由于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奉行卷宗中心主义,所以有罪供述一旦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回天乏术。哪怕他们马上改口做无罪辩解,也已无济于事,甚至会被认为是翻供、拒不认罪,进而面临重判之风险。这样一来,他们既做了有罪供述,又失去了量刑协商的机会,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办案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身优势地位,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也是大量存在的现象。在某些案件处理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性侵犯类犯罪等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以不认罪将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相威胁,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从而快速结案。
笔者办理的一起贪污罪案件,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表示,如不认罪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果认罪将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相比较,差距巨大。尽管该案证据材料并不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施加的巨大压力下还是选择了认罪,毕竟常人有厌恶风险的心理,愿意接受确定的事情,没有勇气面对不确定的未来。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