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与信任尤为重要,当信任被打破,法律便成为我们寻求公正与慰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婚姻关系中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呢?
以案释法
小美与小帅系夫妻,两人婚后多年膝下无子,直到小帅不惑之年终得贵子。小帅满心欢喜,对儿子更是视若珍宝,百般呵护直至孩子上了小学,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帅竟发现儿子并非亲生,将近半百的小帅倍受打击,满心悲凉,一怒之下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其多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与小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小帅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小帅的抚养事实,判决小美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子女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婚姻关系中,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或者隐瞒亲子关系事实的行为,造成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应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意外“喜当爹”,错付抚养费咋整?
作者:赵鸿羽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与信任尤为重要,当信任被打破,法律便成为我们寻求公正与慰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婚姻关系中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