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质量抗辩与反诉的辨析

来源:惟胜道律所

文章摘要
01 问题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各种类型的纠纷中,承包人通常提出的请求是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则往往提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甚至提出损失索赔,有的案件中发包人仅仅是提出

01 问题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各种类型的纠纷中,承包人通常提出的请求是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则往往提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甚至提出损失索赔,有的案件中发包人仅仅是提出抗辩,有的则是提出单独的反诉。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直接影响到双方权利以及司法机构的审查处理,有必要进行厘清。本文结合相关的规定及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辨析,希望能为此类纠纷争议的恰当处理提供有益的帮助,更好地维护发承包人正当合法的权利。
02 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分析
本文查阅目前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发现各地的指导意见存在一定差异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8条规定: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3.《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第30条规定: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属于抗辩还是应当反诉?
以下情形,属于抗辩:(1)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拒付或少付工程价款的;(2)发包人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3)发包人因原告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发包人请求原告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虽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该主张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抵扣,也有权提起反诉。
以下情形,发包人应当反诉或者另行起诉:(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发包人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4)原告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八、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6.《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如何处理?
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
7.《上海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理念和重点问题的说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究竟作为抗辩还是反诉进行审查?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
第一、如果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
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
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选择权,应尊重其意见。如果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其另行提起反诉。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
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应作为反诉提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从上述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我们发现如下共同以及不同之处:
1.如果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涉及其他方面的损害赔偿、违约金、工期责任等请求的,一般均要求单独反诉,除非合同约定了可以直接抵扣工程款;
2.如果工程未验收未使用,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的,按照抗辩处理,经审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的修复费用可抵扣工程款;
3.对于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或者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各地法院的处理指导意见并不同相同:有的规定按照保修和缺陷责任处理,例如川渝解答;有的则不区分验收或者使用与否,核心是看发包人的主张,如果主张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照抗辩处理,例如江苏高院的指导意见;有的则规定如果验收使用了的,发包人提出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03 作者观点
回归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区分的本质,本文倾向于认为不以验收及使用与否作为确定抗辩还是反诉的依据,而应当依据发包人提出的主张是否超越承包人的请求范围,是否构成独立的请求,不构成则为抗辩,反之则需要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按照主流的观点,区分抗辩还是需要反诉的核心要点包括两个方面:
1.被告的主张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2.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独立请求给付的内容。
因此,结合各地的指导意见以及法院的相关司法案例,本文倾向于认为界定为抗辩还是反诉,核心还是上述两个区分要点。即便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选择,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没有实质的证据,对其抗辩予以驳回即可;反之,如果发包人确实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审查并认定清楚后,对是否需要修复意见费用多少进行明确,再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理和裁判。
例如在甘肃省兰州中院(2022)甘01民终4452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条文理解】(第164页)中明确“只要出于质量问题而要求减少支付,即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减少工程价款的主张虽然有给付内容,但实质仍系原告主张工程欠款基础上的抵消主张,不具有新的独立的给付内容,故仍应认定为抗辩,而无需提出反诉”。
本案中,兰石集团主张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自行维修产生的1311378.54元维修费,目的是减少欠付的工程价款,并未超出中建一局诉讼请求,也未有新的给付内容,故属于对欠付工程款的抗辩,而非提出反诉的范畴,故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处理,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04 关于质量争议问题的实务处理建议
工程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纠纷中较为高频出现的一项争议事项,既涉及基本事实,很多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司法鉴定,本文建议:
1.从发包人角度,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时有必要及时提出来,一方面是避免时效问题,另一方面则是避免因为时间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说不清道不明,影响权利的保护。
2.发包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如果争议事项到底是应该反诉还是抗辩争议颇大的,则可考虑优先提起反诉而不是抗辩,这样的方式更为稳妥,特别是针对竣工验收或者已经使用多年的工程项目的纠纷。
3.对于承包人而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部分项验收以及最终的验收具有重要意义,承包人需要关注此类验收资料,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另一方面,如果遇到工程手续不全,发包人需要先行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恰当的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的明确也是有必要的,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后续产生质量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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