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部长(即欧盟理事会)于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签署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简称UPCA),该协议需由包括德、法、英三个专利大国在内的至少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生效。截止2016年6月,UPCA已经获得了包括法国在内的11个国家的批准,待英国和德国最终批准后,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就将正式建立。
作为欧盟最坚定的倡导者,德国对UPCA的态度毫无悬念,预计在2017年初将批准该协议。然而2016年6月23日英国公投脱欧,引发了欧洲知识产权界对UPCA能否最终生效的诸多猜测。就在人们以为这一体系行将破产时,英国方面终于作出了正面回应,确认将会批准UPCA,推动欧洲统一专利体系的建立。
2016年11月28日,英国知识产权大臣内维尔·罗尔夫(Baroness Neville Rolfe)在欧盟竞争委员会的会议上宣布,英国批准UPCA的计划将不会因其脱欧而停止。罗尔夫明确表示,只要英国仍然是欧盟的成员,英国就将继续发挥全面、积极的作用,但是决定批准UPCA的建立不应被视为在未来与欧盟谈判中英国会放弃其目标或立场。英国从现在开始将继续为批准UPCA作准备,并协助筹备委员会尽快实现UPC的运作。为了批准UPCA,必要的补充立法将由国会通过。
目前基本可以确定,UPCA生效后,设在伦敦的分庭将负责审理生物医药类案件。据欧洲专利界人士推测,很可能从2017年下半年起UPC就将被纳入英国的专利体系。
很多人认为UPC是针对欧盟成员国而言的欧盟概念,并不清楚英国脱欧后这一体系如何能够发挥作用。对此,英国政府在官方声明中表示,UPC本身并不是一个欧盟机构,而是一个包含了英国法官的国际专利法庭。不过根据相关规定,目前该体系仅向欧盟成员国开放。显然欧盟在UPCA的磋商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到UPC成员国会脱欧以及脱欧之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英国政府在确定其脱欧谈判的立场时并没有直接声明其不会加入UPCA,而是对是否批准UPCA保留了选择权,同时把UPC将如何作用于非欧盟成员国这一棘手的问题留待将来解决。虽然罗尔夫此次的声明显示了英国将积极履行其对建立UPC的承诺,并使人们相信UPC的建立将不受英国公投的影响,成员国亦无需就UPCA进行重新谈判。但是今后协议将如何落实仍有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部分专利权人对UPC体系心存疑虑。
总之,关于UPCA目前还很多问题不能确定,例如在没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英国能否在脱欧后合法地成为UPC的成员、英国是否是必须先退出UPCA、如何退出该系统等目前都不明确,因为当前UPCA中并没有条款对于退出作出规定,这意味着英国在其脱欧的谈判中需要将这个问题放到谈判桌上进行讨论。
对于那些把英国作为主要权利实现地的专利权人而言,在英国和UPCA的关系尚未明确之际,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UPC和统一专利体申请的问题。尽管英国的批准将为欧洲统一专利体系的建立铺平道路,但是只有等到英国与UPC,实际上也就是英国与欧盟的未来关系真正确定之时,这一统一专利体系才能真正地开始运转。
背景资料
欧洲专利一体化进程概要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欧洲社会对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经过几十年的磨合与磋商,1973年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又称“慕尼黑公约”)。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国家间专利组织,不限于欧盟国家,目前公约成员国已达38个。
1978年,欧洲专利公约正式生效,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即通常所说的“欧洲专利”申请通道,审查机构为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人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不过EPC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换言之,EPC的申请途径只是减少了在各国申请专利时的审查成本,却并未真正减少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时间、程序和费用。
欧盟成立后,各成员国开始尝试在EPC的基础上建立欧盟统一专利制度,颁发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European Patent)。欧洲单一专利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简称EPUE,又称“欧盟专利”),即若发明人通过EPC途径获得了授权,则可要求其专利在参与统一专利框架的成员国内同时具备效力,而不再需要分别向各成员国重新申请注册和缴纳年费。
2013年,欧盟国家达成建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即UPCA),试图设立一个就传统的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专利法院(即UPC),以进一步推动统一专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该协议中,成员国都需要同意将其对传统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司法管辖权移交至统一专利法院,该法院对传统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侵权或有效性的判决将在所有成员国中生效。
简言之,UPCA体系的建立将意味着申请人一旦获得了一份欧盟专利,则各个成员国都会认可,无需进入各个国家;欧洲专利的续费、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以及维权等程序也由统一的机构负责,无需在各个国家分别处理。
若英国和德国最终对UPCA的批准,即标志着欧盟几十年来建立一个统一专利制度的努力最终修成正果。SHIPA
英国确认将批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作者:SHIPA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3年2月19日,欧盟25个成员国部长(即欧盟理事会)于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签署协议(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简称UPCA),该协议需由包括德、法、英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