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相关案件探讨人民法院受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某镇人民政府起诉某村村民支付安置房建房款,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为: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本文通过相关案件探讨人民法院受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某镇人民政府起诉某村村民支付安置房建房款,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为: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如下:
某村地处陕北地质灾害区,且经济落后,被确定为贫困村。为脱贫致富,政府首先决定移民搬迁。为此,国家下拨1000余万元扶贫资金,为村民在平整地段建设安置楼房,可是资金不够。于是村委会动员村民自筹资金补足。在村民自筹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已经中标并开建楼房,楼房2018年建成入住后,至2024年村民自筹资金仍未全部到位。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建设楼房的土地是某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单位是某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县相关政府部门对安置房建设的审批手续均已批复。村民交纳建房款的具体金额由村委会分房小组成员根据村民家庭情况确定。
案件之所以起诉到法院,是因为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未付,未支付工程款而起诉村民。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审理?
镇人民政府是原告,当然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但村民认为案件不能由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的地位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村民缴纳建房款的金额由村委会分房小组成员决定,不是由原被告平等商议确定。另外,镇人民政府虽是建设单位,但建房未提供土地,也没有提供资金,不向村民承担义务,故而也不应向村民主张权利。
第二,村委会分房小组成员关于各个村民应缴纳的建房款的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是否有约束力?
镇人民政府认为,村委会如何确定村民缴纳建房款的金额与其无关,只要村委会报来交款清单,其就照清单向村民催交欠款。
被起诉的村民认为,确定建房款金额应当一视同仁,不能高低不一。不能由分房小组成员自由心定,缴款方案和具体金额应当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截止发稿时,案件还未审结。但笔者认为,第一,本案非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的民事案件;第二,确定各个村民应缴纳的建房款金额,应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理由如下:
一是司法判例显示人民法院不应当审理该类案件。截止发稿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发现陕西省境内法院对“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共有39份民事判决、裁定法律文书上网,其中36份为裁定,3份为判决。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类似本案案情的案件,均裁定原告方撤诉,或裁定驳回原告方起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申506号裁定是最典型的判例。
二是原被告主体地位不平等。首先,案涉安置房有福利性,非某村村民不能参与分配。其次,原被告无合同关系。再次,确定建房款的金额不是由原被告商议确定,而是由分房小组成员自由心定。
三是法律有规定。1992年11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后,关于分房小组成员能否自由心定村民应当缴纳建房款具体金额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可以。确定具体的建房款金额首先应当一视同仁,其次筹款方案和具体的缴款金额应当由村民大会讨论确定,避免暗箱操作,好事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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